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社区矫正在某种程度上能否办理取保候审,这必须要根据特定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严谨地分析和评判。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满足该法条所列举的任一情形,诸如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期;或在被认定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同时,对其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任何社会危害性的风险;又或是当其身患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主料理,或是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实施取保候审亦不会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的风险;再者是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然而,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其适用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要求。因此,如果社区矫正的适用条件与取保候审的条件完全吻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社区矫正确实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社区矫正能否办理取保候审
社区矫正与取保候审乃两种性质迥异的刑事司法制度。社区矫正是针对那些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将其置于社区范围内实施监管及教育协助的非监禁性刑罚执行形式。
至于取保候审,它乃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允许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之后,在案件审理期间暂时脱离拘押状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亦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发生的犯罪嫌疑人。
然而,社区矫正在判决确定之后才予以实施,并不是审判前的取保候审阶段。因此,社区矫正无法直接替代取保候审。这两项制度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各司其职,相互补充,无法互相取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于社区矫正在押人员,是否具备办理取保候审的资格须依据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在符合以下任一情况下,是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的:有可能被判决为相对较轻刑罚;不构成对社会存在的潜在威胁;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怀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状态;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鉴于社区矫正如其名所述,是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方式,如果其实际条件能充分满足取保候审的要求,那么就可以为社区矫正在押人员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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