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克扣工资内容是什么
所述之"克扣工资",系用人单位以无正当理由为依据,进行对劳动者应得工资的扣除(即劳动者在遵循劳动合同规定,提供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之下,用人单位需按照该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其全部的劳动报酬。然而,此概念并不包含以下几类减薪情况:(1)这些情况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2)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也有明确指明;(3)用人单位在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充分审批后,所制定的并被通过的工厂规则及厂纪条例中有所体现;(4)企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密切相关联,当经济效益下滑之时,工资水平亦须随之下降(但在此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设定的最低工资标准);(5)由于劳动者请事假等原因,导致工资相应减少等情况。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劳动仲裁找哪个部门
如需咨询相关事宜,您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局寻求帮助,其官方热线为:12333;对于涉及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通常需要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决事项;如果当事人对于该仲裁裁决持有不同意见,他们有权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他们也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正式的书面仲裁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所谓“克扣工资”,是用人单位在缺乏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劳动者工资进行任意削减,且仅限于未能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所约定条款的情况。以下几种情形被明确排除了减薪的可能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所认可的正常减薪行为;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正式批准的工厂内部规章制度;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挂钩的工资调整方案,但需确保调整后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设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因劳动者请事假等合法原因而导致的工资适度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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