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会不发征地补偿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国家在出于公共利益的强烈需求时,有权依据法定程序对相应的土地资源实施征收或征用操作,并必须为这一行为提供充足且适当的经济补偿。若村委会未能按规矩发放应得的土地补偿款项,他们可以寻求上级行政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依法要求村干部进行纠正,若村干部存在侵占或挪用人情关系导致的公共资产流失问题,将承担起严重的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村委会不给村民送电违法吗
乡、镇政府并无权力擅自决定终止对村民提供供电服务。作为乡镇政府机构,即使存在某些特定因素或情况,也绝对不得随意采取断绝水电供应这种手段来损害村民的合法利益和正常生活。每一位居住于社区或村落的市民,皆应遵守相关规定与管理制度。
然而,电力资源作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基础性保障之一,其运营与维护则主要由电力部门负责。只要您未拖欠任何电费,便无权对您实施断电措施。
同时,乡镇政府亦无权强制执行此类断电行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政府有权依照相关法规对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合理补偿。若村委会未能按照既定程序和标准发放补偿款,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其督促村干部予以纠正。如果村干部存在侵吞、挪用公共财产等违法行为,将会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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