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项目常见结算争议
若在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式上存在明确约定,须遵照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若是由于设计变更产生了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的改变,而当事人对于该部分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根据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来结算。
其中,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有效性且建设工程经过竣工检验仍未达到合格标准,则工程价款结算应依照本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工程项目履约担保失效依据是什么
1、在主合同被宣告为无效时,相应的担保合同亦将被判定为无效。
2、若主合同的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实施了欺骗债权人的行为,并就此缔结了主合同以及相关的保证合同,那么作为受害方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相关协议进行撤销。
3、如果主合同的债务人通过欺诈、威逼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签订主合同时的利益,则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
4、如果主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即债务人与债权人——相互勾结,以便从保证人那里获得所谓的“保证”,这种情形下所签署的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存在明确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者方式时,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进行价款结算。然而,如果由于设计变更而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并且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可以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的计价方法或者标准来进行结算。倘若合同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工程并未达到合格标准,那么此时便需要依照本解释中的第三条规定来处理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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