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补侦两次后又发展新事实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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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刑事诉讼法》,补充侦查最多两次。若证据不足,检察院应不起诉。一轮侦查后证据仍不足,检察官可酌情不起诉。发现新犯罪线索应移交公安侦查,已查实的犯罪行为应坚决制裁并起诉。两轮侦查后继发新犯罪,应依法逮捕拘留,类似判决缓刑后发现新罪的处理。 再次发现新罪行,需独立判定刑期。
审查起诉补侦两次后又发展新事实怎么办

一、审查起诉补侦两次后又发展新事实怎么办

依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条款记载,补充侦查审判周期最多限制于2次。若经两次叠加的补证程序后,人民检察院综合评估依然认定案情证据犹显不足、未能达到起诉标准之时,则必须果断地做出不起诉裁定。

此外,针对经过一轮补充侦查之后但仍存有证据缺陷的案件状况,检察官有权依据实际情况斟酌做出不起诉裁决。

同时需注意,如在严苛的审查起诉过程中又发现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线索,应立即移交公安机构进行立案侦查;对已查实的犯罪行为,理应对此进行坚决的法律制裁提起公诉。因此,需要强调的是,当经过两轮补充侦查之后再继发新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对其予以实质性的逮捕拘留措施,本质上来讲类似于判决缓刑后又发现新罪的问题处理方式。在这个过程里,若再次发现新罪行的存在,毋庸置疑需要对其刑期分别进行独立判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审查起诉9个月没消息是什么情况

通常情况下,普通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自刑事拘留之日起到法院做出最终判决,需要历经三至四个月左右的时间。

然而,如果该案件所涉嫌的是流窜作案团伙犯罪等较为严重的情况,那么审理周期有可能会进一步延长。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一般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大致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包括立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际,其聘请的辩护律师可以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同时,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后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原则上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相关期限已临近却仍不能结案的案件,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书面申请,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而当公安机关完成了对案件的侦查工作并达到了法定要求时,他们需将案件办理的结果整理成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及相关证据一起移交给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刑事案件进行两次补充侦查。如果在补充侦查之后,仍然无法获得充分的证据支持指控,那么检方将不得不在考虑各种因素后作出不起诉决定。然而,如果在初次侦查后依然未能取得足够的证据,检方依据事实和法律也有权利做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则应当及时移送给公安部门进行侦查;对于已经确认的犯罪行为,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惩处并且提起公诉。当进行了两次侦查工作之后,又发现了新的犯罪线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逮捕和拘留,遵循与既判缓刑后发现新罪的惩处方式相同的原则。若再次出现新的犯罪行为,则需要重新对其量刑期限进行单独判断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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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和审判。因此,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侦查也是一种调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调查和一般的社会调查,也不同于其他诉讼调查,如人民在办案过程中的调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侦查机关进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各种证据,确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的准备活动。
二、侦查的任务
侦查工作的任务,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具体而言,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以便将犯罪嫌疑人顺利交付和审判,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侦查的意义
(一)侦查是同犯罪做的重要手段
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罪犯作案后又往往采用多种手段来掩盖真相,逃避制裁。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侦查活动,就不可能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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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进行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虽然刑事诉讼活动是从立案开始的,但是全面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等实质性活动却是从侦查阶段才开始的,所以它是以后各个诉讼阶段活动的基础。从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看,侦查是在为和审判做准备。因此,侦查工作进行得如何,对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侦查工作进行得好,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就会有利于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如果侦查工作有疏漏或者偏差,往往会给或者审判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有的不得不退回补充侦查,有的甚至可能给办案工作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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