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相对方依据合约条文诉求支付1万元之违约金,在此情况下,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酌情变更违约金之金额,通常而言,最高上限不应超过所导致损失的30%左右,即为3300元乘以30%。
其次,违约金具备补偿性质及惩戒功能,然而其数额不得超越实际产生的损失,若情形如此,将有违公平正义原则,甚至沦为相对方获取不当收益和收入的工具,这无疑与原先的约定背道而驰。对于当事人一方未能执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之责任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从而对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应当等同于由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其中包含根据合同继续执行后可获得的潜在利益;然而,无论何种情况,赔偿额度都不得超出订立合同时违约方事先预计以及理应预见到的由违约引发的可能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土地租赁合同的案件性质是什么
有关租赁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归属于民事范畴,其主要由民商法律体系起主导作用进行调整。若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出现了纠纷,他们可首先自行展开协商与调和,若此举依然无法解决问题,则可以遵循法定程序,通过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来寻求司法救济。通常而言,在众多涉及租赁合同的诉讼之中,绝大多数都是出租房作为原告提出的,原因在于承租人可能确实难以负担高昂的租金或为了达到自身的权益诉求,会采取反抗性行动拒不缴纳租金。而承租人在许多情况下也会选择对出租房发起反诉,主张对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行为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若契约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对方诉称应依照商定的合约支付额为1万元的违约金。在此情况下,诉求人有权依据法律程序请求法庭进行裁量,针对该笔金额做出调整。通常来说,所提诉请的上限不适宜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数额应当是3300元乘以百分之三十。尽管违约金既可用于弥补损失,也具有警示作用,然而其总额不得超越实际损失,否则将有悖于公正与正义原则,沦为对方获取不当收益的手段。至于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应等同于实际损失以及预期利益之和,但不得超出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到的潜在损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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