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应收账款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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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破产后,应收款项处理行为要明确区分事实破产和法律破产。日常中提到的破产多指企业无法运营、员工离职等,非严格法律定义。法律破产指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或资历耗尽,经债权人或公司申请,法院宣告的破产状态。破产公司需成立破产管理机构追讨应收账款,回收款项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工人薪酬和债权清偿等。
破产重整应收账款如何处理

一、破产重整应收账款如何处理

对于企业破产后所涉及到的应收款项处理行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类情况可以分为事实上的破产以及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两种不同类型。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常提及的某家公司破产,通常是指发生了企业经营运作困难直至彻底无法维持运营,员工离职以及企业倒闭等严重情境,但这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层面上的破产。

然而,法规所规定的破产则是指当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是资历已消耗殆尽,经债权人或公司本身提出申请后,由法院予以宣告确认的破产状况,且需据此通过特定的破产程序来使其债务得到相应偿还。在公司法的法律框架下,已被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将成立破产管理机构,对这些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追讨。回收得到的应收账款将会在破产程序中,被普遍应用于支付破产过程中的各项相关费用支出(包括破产清算组人员的报酬)、工人薪酬待遇的满足以及对破产负债实行最后的债权清偿工作等多种用途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二、破产重整期限到了怎么办

关于我国对于破产重整实施时长尚未有具体的明文规定。总体而言,重整期的确立需参照重整方案来明确确定。在具体执行重整程序的过程中,若遇到复杂或特殊的情形,破产管理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以适当延长重整期限。然而一般情况下,重整所需时间大致为两至三年左右。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当一家企业遭遇破产时,对于其所持有应收账款的处置行为,务必要清晰地区分实质性破产与法定破产两种情况。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讨论与表述中,常提及的“破产”这一词汇往往仅代表了企业无法正常运作、员工大量流失等现象,但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所谓的法律破产,则是指公司因无力偿还债务或者资金储备枯竭,经过债权人或公司提出申请后,由法院依法宣告的破产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破产公司需要设立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负责对其持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追索,并将收回的款项用于支付破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向工人发放工资以及清偿各类债权人的债权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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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破产吗
不是。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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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程序
[律师回复] 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又叫“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
我国破产法规定了三种制度: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破产重整可以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关门清算,从而获得重生的机会。
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此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规定进行重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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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破产吗,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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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的含义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破产重整的优势有哪些 1、破产重整是法庭内的重组,因此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一旦受理了破产重整,所有的其他诉讼程序的执行都将中止,如欠债权人的钱可以暂时不还,甚至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也将不被执行; 2、市场化特征更突出,如破产重整提出方主体多元化,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重整申请,再如新破产法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促进重整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观,充分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3、重整措施多样化,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如不仅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营业、资产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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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产重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重整是什么意思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再生的法律制度。我国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由于其程序复杂、费用高昂、耗时很长,故实践中均适用于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则往往采用和解程序。 (二)重整制度的特点 1.重整的对象一般为大型企业。重整虽可积极拯救企业,但其程序比较复杂、费用较高、社会代价较大,因此,多数国家的破产立法均将其对象限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即一般适用于大型企业。 2.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提出破产与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也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3.重整程序适用优先。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重整程序启动后,所有执行程序、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均中止或终结,重整程序优先适用。 4.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各利害关系人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营业或资产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采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5.担保物权受限。在重整程序中,物权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这是其与破产法上其他程序的重大不同之处。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重整。 6.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股东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经批准,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时,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批准。可在保证反对者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无法进行重整。 7.债务人可负责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破产重整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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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重整是什么意思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再生的法律制度。我国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由于其程序复杂、费用高昂、耗时很长,故实践中均适用于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则往往采用和解程序。 (二)重整制度的特点 1.重整的对象一般为大型企业。重整虽可积极拯救企业,但其程序比较复杂、费用较高、社会代价较大,因此,多数国家的破产立法均将其对象限制在较小的范围之内,即一般适用于大型企业。 2.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提出破产与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也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3.重整程序适用优先。在同时存在破产、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情况下,重整申请优先受理。重整程序启动后,所有执行程序、清算程序和和解程序均中止或终结,重整程序优先适用。 4.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各利害关系人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营业或资产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采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 5.担保物权受限。在重整程序中,物权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这是其与破产法上其他程序的重大不同之处。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重整。 6.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股东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经批准,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时,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批准。可在保证反对者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无法进行重整。 7.债务人可负责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法院判决的破产重整,可否申请重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对破产重整申请驳回吗 可以对破产重整申请驳回。因《企业破产法》未对申请破产重整需要提供的材料作具体规定,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除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有恢复希望的材料供审查,人民在审查这些材料后裁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请,不能将重整计划草案提前表决,以是否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作为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前提条件。否则,属于画蛇添足,有程序倒置之嫌,此做法容易给申请人留下口实。 重整案件占破产案件的比例很小 目前多见的是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上市公司多数是当地的支柱产业或龙头企业,当地纳税大户时,当地政府会想尽各种办法极力挽救企业,重整是首选方案,多数也都重整成功。本案涉及的是一个规模不大的商业流通企业,是在人民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出资人向申请重整,然而该案因达不到重整的目的,最终被人民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 一般而言,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但破产法律制度则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将破产清算以外的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重整、和解法律制度也视为破产法律的组成部分。《企业破产法》采纳了广义的破产法律制度的理解,即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制度规定在一部法律中,并规定不同的申请主体有权申请的具体事项,人民要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具体的申请事项选择启动审理程序。此案属于破产重整,涉及《企业破产法》 第二、 七、 八、 九、 十、 十二、七 十、七十一条。 最高法指出,自新破产法实施以来,部分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案件条件的申请,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而为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最高法制定了破产法司法解释 (一)。 根据新破产法,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 (一)第六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这意味着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时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至于债务人是否出现“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均无需债权人申请时举证。同时,考虑到债权人实际操作中没有能力提交债务人的有关财务凭证等此类证据材料,且企业破产法规定“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提交相关财务凭证等材料”。因此,第六条第二款还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有超过30家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让诸多ST公司洗白债务同时通过资产重组“起死回生”。但市场上依然存在着诸多绩差公司,尽管资不抵债、惨淡经营多年,既不退市亦未通过破产重整恢复正常,其中也出现过驳回债权人提出的对ST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而上述规定传递出这样的信号在审查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时,不应对债权人的证明责任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变相提高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门槛。 此外,司法解释第三条指出,“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情况的,应当可以做出上述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这一点为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资不抵债”情况的认定提供了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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