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流后是不是可以去社保局报销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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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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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流手术后,是否享有社保局的报销政策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单位已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部分治疗费用如检查、分娩、手术等可能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 但超出预设标准的费用需个人承担。因此,人流手术后的报销情况需结合个人保险情况和社保政策综合判断。
人流后是不是可以去社保局报销

一、人流后是不是可以去社保局报销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社会保障计划可能会对人工流产所产生的部分治疗成本进行补偿。举例来说,倘若用人单位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其员工购置了生育保险的话,那么在此前提下,如检查费用、分娩费用以及手术费用等都有可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取得相应的承担;

然而医疗服务超出预先设定的标准范围外的费用,仍然有赖于员工个人承担。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二、人流后是否能刑事拘留

人工流产手术这类医疗程序本身并不会对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及拘留所作出的相关决断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一个个体是否会被实施刑事拘留的决策,主要是依据该人的行为是否具备涉及犯罪的某种嫌疑,以及是否有必要通过拘留来防止其试图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或者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因此,无论这个人是否曾经接受过人工流产手术,通常情况下都不会成为决定是否进行拘留的关键性因素。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犯罪嫌疑人因为自身存在健康问题而无法承受拘留环境时,他们可能有权得到法律救济,这主要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六十五条规定,其中提到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安全并且并不过分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法定强制措施来代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在实施人工流产手术之后,患者所需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局所提供的报销资助,需要根据特定的情况来进行评估确认。如果雇主已经为在职员工购买了生育保险,那么诸如检查、分娩以及手术等医疗过程中的一些费用有望能够得到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与援助。然而,对于那些超出预期设定标准的额外费用,就将全部由患者本人承担。因此,在人工流产手术完成之后,患者能否获得报销资助,必须要结合其自身的保险状况以及社会保障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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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 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 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 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四) 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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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对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保经(代)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为参保单位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通知》,参保单位凭此通知到指定银行开设缴费专户;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银行开户回执对参保单位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
2、变更
参保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一)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
(二) 《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 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
(四) 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给予变更。
因单位信息变更事项涉及《登记证》内容的需要重新打印《登记证》,但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不予变动,原《登记证》收回。
2、注销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发生注销登记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1)并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证》。
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与生成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采集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参保单位依据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参保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采集表》或录入采集软件并打印《采集表》,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参保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采集表》和采集数据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
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三、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25日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新参保人员还须身份证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并附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四、基金补缴
参保单位及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可选择银行扣款或零星缴费的收缴方式进行补缴,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三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复核后,录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生成补缴汇总信息,与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核对一致后自留一份,并将另一份签字后转同级财务收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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