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期间保险费用应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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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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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休产假期间,企业应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员工也需承担个人部分。企业不得从生育津贴中扣除员工应缴的社保费用,而应由员工个人承担并交给企业,或由企业在津贴中扣除后统一缴纳给社保机构。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产假期间保险费用应由谁承担

一、产假期间保险费用应由谁承担

休产假的漫长时期内,有关的险费责任由企业以及员工共同分担是正常合理的情形。据我国相关的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则的明确规定,各企业有义务履行法律规定,按规定给其员工提供社会保障福利,在妇女休产假期内,虽然员工也许未和企业解除劳务关系,但仍然要求企业不得不依法依规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样地,尽管产假中的员工本人并没有彻底离开工作岗位,但他们仍需担负起个人社会保险投保的应尽职责。详细到细节,企业缴纳的那部分保险费用自然由企业自己负责支付,而涉及到员工本身的个人缴费部分,就应当由员工独立承担,同时这笔钱企业可能会选择在员工享受到的产假补贴里面扣减,或者直接让员工自己交给企业然后再由企业统一上报社保机构进行处理。

当部分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满足了领取生育津贴的所有条件时,企业并不能够直接从这些生育津贴里面扣除掉她们应该承担的社保缴费部分,而应该由员工把她个人应付的缴费部分交给企业,然后再由企业支付给社保机构。因此,在整个产假期间,保险费用的责任应由企业和员工依照法律规定各自分担一部分,其中个人负担的那部分,企业可以选择在生育津贴里直接扣除,或者还是由员工自己上交企业,最后由企业统一缴纳到社保机构。总而言之,企业并无权利从员工应得的生育津贴里面扣掉她们本该承担的社保费用部分,而是严格遵照法律规定进行扣除或由员工自己缴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产假期间公司倒闭了会有什么赔偿

若在职员工在享受产假期间,恰逢所在公司宣告破产,那么她将有权获得基于其在企业供职年限的经济赔偿。具体而言,每圆满服务用人单位一年,公司有义务向该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薪资的数额进行补偿;若该员工自入司以来尚不足一整年,侵权责任方仍需以一整年来计算;若该员工加入公司时间尚不及半年,则将获得半个月岗位薪酬作为法定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女性员工分娩休息期间内,雇主应当依照现行法规和条例履行其义务,按时、足额地为员工支付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同时,员工亦须自行负担其自身的那部分缴费责任。企业并不可以生育津贴这一项费用作为名义,将员工的社保费进行扣除,而是必须要求员工本人向公司全数交纳,或者是在津贴中先行扣除该部分款项,然后再让公司以整体的形式上交给社保管理机构。企业有责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每一位员工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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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从角度认为,应将”承租人过错”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二)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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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
二、出租房屋维修费用由谁承担事实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出租房屋的维修,如果租赁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如果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的维修问题没有做出约定的,一般是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因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出租人承担。此外应注意的是,如果出租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及时对出租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拒绝维修,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出租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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