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假期间保险费用应由谁承担
在休产假的漫长时期内,有关的险费责任由企业以及员工共同分担是正常合理的情形。据我国相关的社会保险法及劳动法则的明确规定,各企业有义务履行法律规定,按规定给其员工提供社会保障福利,在妇女休产假期内,虽然员工也许未和企业解除劳务关系,但仍然要求企业不得不依法依规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样地,尽管产假中的员工本人并没有彻底离开工作岗位,但他们仍需担负起个人社会保险投保的应尽职责。详细到细节,企业缴纳的那部分保险费用自然由企业自己负责支付,而涉及到员工本身的个人缴费部分,就应当由员工独立承担,同时这笔钱企业可能会选择在员工享受到的产假补贴里面扣减,或者直接让员工自己交给企业然后再由企业统一上报社保机构进行处理。
当部分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满足了领取生育津贴的所有条件时,企业并不能够直接从这些生育津贴里面扣除掉她们应该承担的社保缴费部分,而应该由员工把她个人应付的缴费部分交给企业,然后再由企业支付给社保机构。因此,在整个产假期间,保险费用的责任应由企业和员工依照法律规定各自分担一部分,其中个人负担的那部分,企业可以选择在生育津贴里直接扣除,或者还是由员工自己上交企业,最后由企业统一缴纳到社保机构。总而言之,企业并无权利从员工应得的生育津贴里面扣掉她们本该承担的社保费用部分,而是严格遵照法律规定进行扣除或由员工自己缴纳。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若在职员工在享受产假期间,恰逢所在公司宣告破产,那么她将有权获得基于其在企业供职年限的经济赔偿。具体而言,每圆满服务用人单位一年,公司有义务向该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薪资的数额进行补偿;若该员工自入司以来尚不足一整年,侵权责任方仍需以一整年来计算;若该员工加入公司时间尚不及半年,则将获得半个月岗位薪酬作为法定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女性员工分娩休息期间内,雇主应当依照现行法规和条例履行其义务,按时、足额地为员工支付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同时,员工亦须自行负担其自身的那部分缴费责任。企业并不可以生育津贴这一项费用作为名义,将员工的社保费进行扣除,而是必须要求员工本人向公司全数交纳,或者是在津贴中先行扣除该部分款项,然后再让公司以整体的形式上交给社保管理机构。企业有责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以确保每一位员工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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