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几年前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卖房可以撤销吗
自购房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依法成立的合同便具有了法律效益。双方面临着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身权益和义务的责任。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仅因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或者存在欺诈、威胁或显失公允的情形而单方临时撤销此前的决定。依法确立的合约,在其核准成立之时便生效,只有当法律规定其他情况或者合同双方另外协定的情况下才不然。
依据法律条文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合同要求进行审批等程序的,应依照规定执行。未依照规定进行相应程序并不影响合同中原有的承担报告审批等义务以及相关条款的法律效力。若应当承担审批申请职责的当事人未按要求行事,另一方有权请求其对未能履行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十几年前的欠条还有没有用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欠条已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而言,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在遭受权益侵害后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但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亦应依照其规定执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及义务人起开始算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数年以前,以较低价格进行的房屋买卖交易一经确立正式的合同关系后,即自动具备了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予以忠实履行。任何一方试图通过协商、欺诈、威胁或者明显不公等手段来单方面撤销该合同的行为都是被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在合同经过合法审核并批准之后,便立即产生法律效力,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或者双方另行达成新的协议。对于那些需要政府审批的合同而言,尽管尚未获得审批,但这并不影响其义务和条款的有效性。如果其中一方未能尽到审批职责,那么另一方则有权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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