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后交纳房贷的房产在离婚时所进行的分配:若该房屋为夫妇二人共同偿还贷款,则其产权视为夫妇婚后的共同财产,将按照平等的原则考虑,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均等分配。针对无法实际分割使用的夫妇共有房产,相关司法机关会依据夫妇双方的居住状况和顾及女性权益的基本原则,把房子分配给其中某位公民享有全部产权。被赋予房子所有权的那一位公民应对放弃房产拥有权的配偶提供相当于房子价值一半的经济补偿。如果这处房屋是由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购买,并且在婚后得到其本人的金钱投入来偿还房贷,那么这个房子就被认为是其单身期间的个人财产,不会涉及到在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配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婚后房产单独所有是共同财产吗
婚后购置房产并不必然归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此种特定情况下,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可能被判定为其个人所有。
具体来说,如果婚后,某一方的父母全额支付购房款为自己的子女购买不动产并将所有权登记在出资者子女的名下,那么可以视为这是对单方面给予的赠予行为,这样的不动产应当被认定为该夫妻中的特定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当双方父母共同支付了购房款购买不动产,并且所有权证书上的署名人为某一方的子女时,这种不动产则可以根据各方父母的出资比例被判断为是父母双方按照各自出资额度所共享的共有财产,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着明确的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关于夫妻结婚后双方共同承担贷款以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如果房屋属于双方共有财产,那么在离婚分配时,理应按照共有原则进行平均分配。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无法分割),为了保障其中一方的实际居住权益以及维护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可以将房屋分配至其中一方,同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一半价值的补偿费用。倘若其中一方是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且使用其个人财产进行还款,则该房屋应当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并不参与离婚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