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佣关系脑出血雇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对于个人之间所构建之劳务合同关系而言,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之时,其雇主将负有赔偿责任。此种赔偿责任涵盖雇员因此次伤势所需支付的医疗费用、护工薪酬、及为治疗而产生的误工之损失等项费用。
此外,住院期间之膳食补贴、交通费,若涉及致残情形,还需要对雇员进行伤残赔偿,包括抚养对象的生活费以及其后相应的治疗费用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动雇佣关系与劳务关联之间最显著的区分点在于,前者建立在由特定当事人之间建立的基础上,双方的地位相对较平等;而后者则主要基于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联系,主体的地位较不均衡。另外,在劳动雇佣过程中,劳动力的配置、调整与管理通常由雇主承担主要责任,而在劳务关联的情况下,这一职责往往由出卖劳动力的一方负责。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劳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亦可包括自然人或法人两种类型;
然而,在劳务关系中,出卖劳动力的一方通常仅限于自然人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自然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之中,倘若雇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遭受损伤,雇主要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此类赔偿范围涵盖了医疗费用的支出、护工的薪资福利、以及因为雇员无法工作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等方面。此外,雇主还需要为雇员在住院期间提供必要的膳食补贴、交通费用支持,以及可能出现的残疾赔偿,例如抚养对象的生活费用、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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