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期限了怎么办
关于仲裁裁决的撤销问题,若为当事人自身的主张,其申请撤裁的时间应从收悉裁决书次日算起,需在六个月以内提交;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请的话,相当于自愿放弃,双方有必要严格按照裁决书所示内容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如任一方未能妥善履行,对未尽责的一方可按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相关机构将自接手投诉之日起两个月之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裁定驳回等决定。
在此过程中,如法院认为原有案件仍需要仲裁庭重新审议,会向仲裁庭发出命令,要求尽快启动仲裁程序;如仲裁庭拒绝仲裁,法院应裁定恢复撤裁程序。当一方已申请执行裁决的情况下,若另一方向法院请求撤裁,法院应先行中止执行;若是法院最终确认裁决存在错误,撤裁成功,执行程序也将随之终止。相反,若撤裁申请被驳回,原有的执行程序将会恢复运行。一旦出现撤销裁决的决定,便具有彻底否认裁决有效性的法律效应。对于裁定之人,该决定不得被认定为存疑。仲裁裁决被合法撤销之后,当事人有可能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以解决纠纷,或者选择向法院发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需要明确的是,法院在受理相关仲裁事项后,需要根据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仲裁处理,并且相关事项的认定是基于实际的法律依据来进行的,如果存在仲裁事项不合理的,那么必须是需要重新进行认定的,以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二、超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限对方拒不配合怎么办
关于超期的问题,大致可分为两类:
首先是在法律文件宣布生效之后,而另一方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关义务,此时当事人便有权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请求;
其次是在另一方已经明确拒绝服从于法律文件的要求,然而当事人却错过了申请强制执行的有效期限,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将不再接受强制执行的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对于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当事人应当在其收到裁决书之日的翌日起六个月内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若逾期未提出,则视同主动放弃此权利。达成仲裁协议之各方均须按照裁决所规定的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未履行裁定确定义务的一方,另一方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负责处理该撤销申请的相关机构在接到原告的申诉之后,将在两个月期限内作出最终撤销或驳回申请的决定。如果仲裁庭被法院要求重新审理原先裁决的案件,那么法院会发送指令给仲裁庭确保其重新进行审查;而如果仲裁庭拒绝接收法院指令进行重审,那么法院有权恢复已经开始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所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可能会导致整个执行阶段的暂停或暂时停止,倘若裁决本身存在错误,撤销申请获得成功且整个执行程序也就因此而宣告终结;然而,若是裁决本身并没有错误,撤销申请未能获得通过,那么执行程序就需要恢复原状,继续进行下去。撤销仲裁裁决这一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相当于彻底否定了原裁决的有效性,一旦裁决被撤销,原争议双方可以选择再次提交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