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无效是否需要释明
无效合同并无需以解除方式处理。所谓无效合同系指合同虽已依法成立,却因在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方面触犯了法律、现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范以及社会公众共同利益而丧失法律约束力。此种情况下,合同效力自始即为不存在且无可变更,亦无须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者,均可认定该等合同归于无效:
首先,一方当事人采取欺骗或胁迫手段草拟合同时,对国家整体利益造成严重侵害;
其次,故意串谋各方,旨在危害国家、社会团体甚至第三人利益;
再者,利用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
最后,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明显伤害;并且,还需触犯法律、现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作。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二、合同无效诉讼时效有多久
关于合同效力纠纷案的法定诉求期通常来说为三年,具体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理各项民事权益案件时,所参照的诉讼实效期限为三年;然而在此类合同效力争议案件中并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一规则。至于诉讼时效的应用范畴,其一般仅仅适用于对于某种请求权的主张与追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并不需要解除其效力,因为此类合同从订立之初就缺乏法律约束力。具体而言,合同因欺诈、胁迫行为而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或者是出于恶意串通,企图危害国家、社会及第三方利益;又或是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以及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甚至于当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时,都可以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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