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操作中,遵循原则,已经享受过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人员,通常情况下是不得再次申请工伤报销的。若有违规行为,例如通过擅自“申领”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工伤报销等方式,涉及到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问题,相关责任主体将会受到来自于社會保險行業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处罚措施包括对受骗者追缴已被冒领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并处以相应罚金,以及最低两倍最高五倍的罚款。因此,请各位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程序,避免产生不良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工伤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1、治疗费用。在处理工伤事故时所涉及的医疗费用务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得到相应的赔偿或者补贴。
2、医院伙食补贴。当职工在医院接受治疗工伤期间,由所在用人单位按照其公派出差期间伙食补贴标准的百分之七十向该职工发放住院伙食补偿费用。
3、在异地就医的交通和住宿费用。经过合法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并且已经征得经办机构的认可后,工伤职工前往非受雇所在地进行医疗救治,所发生的交通及住宿费用由他/她所在单位按照员工因公出差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赔付或补贴。
4、康复治疗费。如果工伤职工选择前往与本单位签订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质的治疗,那么所产生的医保可涵盖范围内的治疗费用,只要符合以上所述的第三条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在实践业务操作过程中,已经获得医疗保险赔偿权益的相关当事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再次申请工伤赔偿。如果有人违反这一规定并试图通过错误的申报或者采用不当方式来获得工伤赔偿,将会受到社会保障机构强烈而严肃的惩罚,这其中包括被追回已经领取的补偿资金、缴纳罚金以及罚款金额为原赔偿金额2-5倍的惩罚。在此,我们郑重提醒您务必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因此而产生不可预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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