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什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我们将针对“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受贿犯罪行为”做出解析,这具体是指那些在职务活动中,公然索求或非法接收其他个人的财产,目的在于为特定的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以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应依据受贿所得的金额及其情节严重程度,参照贪污罪的处罚标准进行惩处。
关于贪污罪的处罚,根据其涉案金额的大小以及情节的轻重,可划分为三个层次,并据此来决定刑罚的轻重。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索贿的情况,应予以从重处罚。
然而,若在提起公诉之前,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交代自身的罪行,表现出真诚的悔过之意,同时积极退还赃款,以期避免或减小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他们有可能获得从轻、减轻甚至是免于刑事处罚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国家机关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在中国的刑法理论范畴内,关于“行贿罪”中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一词,其具体含义如下所述:
首先,这类人员应当处在“国家机关”之中。这个概念,主要包括且不限于角色类似于宪法赋予他们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群体,即在全国人大代表机关、国务院领导下的各级行政机关、法院以及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以及军队中的公职人员。
其次,这些人员必须在“国有单位”中担任职务。这里所说的“国有单位”,不仅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还包括人民团体等组织。
最后,这些人员还需要在“非国有单位”中履行职责。这种情况下,他们通常是由国有单位派遣过去的,并且在那里从事公务活动。
《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我国现行的刑法制度明确指出,公职人员倘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借机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的财务以作为交换条件,进而替他人谋求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典型的受贿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三百八十六条以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类受贿行为,将按照其所涉及的受贿金额以及情节严重程度,参照贪污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职人员主动向他人索要贿赂,那么将会被视为情节更为恶劣,因此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然而,如果这些公职人员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且真诚地悔过自己的错误,同时积极退还所收到的贿赂款物,那么他们有可能获得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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