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即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已经由公安部门正式逮捕,但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如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亦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或者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又或者是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仍有权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因此,逮捕并未完全排除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公安逮捕是否等于取保候审
在已经被批准逮捕的情况下,若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即有资格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
首先是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若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通过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发生;
此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公安机关决定对某人实施逮捕之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规定,如果满足了特定的条件,例如可能会被判处较轻的刑罚、不会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或者由于疾病、怀孕、哺乳等特殊原因,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等情况下,仍然存在着申请并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的可能性。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逮捕就意味着彻底排除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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