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试用期间未能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员工可考虑以下几种措施来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及对社保费用的补缴:
首先,双方应展开友好协商。员工可以寻求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商议,以合理要求其按照法律法规对社保费用进行补缴。
其次,假如协商结果未能达到理想效果,那么当事人(即该名员工)则有权向就近的劳动局或者劳动监察机构提出投诉,以便他们出面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调,达成补缴社保覆盖率的共识。
此外,投诉得不到解决的话,该名员工亦可依法携带相关的证据材料前去当地社保中心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以此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促使用人单位尽快完成社保费用的补缴事务。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当用人单位未能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时,劳动者(这里指的是这名员工)有权以用人单位违反宪法权力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同时,可据此要求用人单位给予适当的经济上的补偿作为替代。更为重要的是,要是因为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如数缴纳社保而给员工带来了不能享有正常社会保险待遇所引发的实际损害和损失,比如医疗费用报销困难、退休金领取延迟、失业金领取受阻等情形,员工都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从而弥补权益受损带来的经济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试用期未达到转正要求,未辞退是默认转正吗
在合同的试用期届满之际,若劳动者符合用人单位所设定的录用标准,将被视为自动获得正式聘用资格;反之,若未能满足此项标准,则用人单位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与该名员工的劳动关系。然而,即使相关试用期已然结束且劳动者仍旧在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实施非法解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试用期内若未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依次采取如下措施予以应对首先尽量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社保费用的补交问题接下来如未能达成和解,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进行投诉举报若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依然未能解决争议,则劳动者最终有权提起诉讼,并同时享有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寻求经济赔偿的正当权益对于因为未按规定缴纳社保而给劳动者带来的实际损失,例如医疗报销受阻、晚领养老金等现实问题,劳动者都有权利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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