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有哪些?
两者之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所适应的使用人群有所差别;
其次,二者的构成要素也有所不同;紧接着,它们在法律领域中的影响力也各不相同;
再者,它们在期间计算起点上也存在明显的区别;接着,在于期间是否可以调整这一问题上,同样存在较大的差异;当然,最终表现出来的是法院对于这两种诉讼时效的自主适用情况也有所不同。
根据现行相关法规的明文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应为三个自然年度。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除斥期间时间都有几年
值得一提的是,除斥期间的确立是根据各类情境产生的差异而有所调整的。例如,关于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通常为撤销权生效后的五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者之间的显著区别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重要的维度上适用对象群体,构成要素的组成,法律效力的程度,期限计算的起始点,以及对于调整期和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参照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发现公民的民事权益所适用的诉讼周期为三年正是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境来选择最适宜的诉讼时效,以确保我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