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者所适用范畴各异,诉讼时效适用于要求他人履行利益的请求权,而除斥期间则适用于促使法律行为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形成权。
其次,它们所彰显的法律意义也截然不同,诉讼时效的实施效果主要体现为丧失获得裁判的胜诉权,但实体性权利本身并未因此消亡,而除斥期间的作用则是导致形成权的消灭。
再次,两者所蕴含的价值取向明显不同,设置诉讼时效的核心目的在于鼓励权利人适时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促进财产的流通,废止原有的法律关系,而设置除斥期间的主要用意在于清除当事人之间关系中的不可预知、不安定的因素,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以及维护原来的法律关系。
另外,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在其期限及计算方式上也存在差异,通常情况下,诉讼时效要长得多。
同时,诉讼时效可能因特殊情形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但除斥期间则是一个恒定不变的期限。
最后,关于两者的实际应用,也是有所差异。
法官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着一定的灵活选择权,只有当义务方提出时效利益的抗辩时,法官才有权决定是否需要适用该制度,然而,对于除斥期间而言,法官则有权力自主决定是否适用此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是什么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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