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该住房系婚后购置获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此类婚姻存续期间所购得之房产均自动认定为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故在这段婚姻关系走到尽头时,这处房产以及其尚未偿还的按揭便会作为二人的共同债务被纳入到财产分割的范畴之中进行处理;
2.若在恋爱或结婚前后的某个时间点,某一方单独支付了购买房屋的款项且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则直到该笔未偿付的贷款全部清偿之前,这部分贷款都应被视为登记人个人的负债;
3.最后一种情况是,当这栋房产同时登记在夫和妻两人的名字之下时,依循既有的法律规定,这座住宅应被视作二位拥有者共有的财产,自然地,在夫妻的离婚诉讼中,该房产及其中涉及的所有未偿还贷款也应不分彼此被作为共同的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贷款买房还能退吗
若您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产,且购买意愿发生改变,决定不再购买,那么您完全有权利选择退回该房产。在房产的房地产权属证书颁发下来以前,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开发商所有,并未实质性地完成所有权的移交。
在这样的阶段里,您和开发商之间关于购买房产的合同还没有圆满完结,因此,您具有合法退订合同、申请退房并收回投资款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结婚后购买的任何不动产都自动被视作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在离婚诉讼中,这些房产以及尚未还清的抵押贷款将作为共同债务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如果其中一方独自承担了购房款项并且将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那么在贷款尚未完全清偿之前,这笔债务将被视为个人的负债当房产被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字之下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它将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离婚诉讼中,这些房产以及尚未还清的抵押贷款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处理,其中也包括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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