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转让营业税计税依据有哪些
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其营业额由全部收入扣除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剩余部分构成;若涉足于企业转让通过抵债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领域,则存在以下几种税收种类及缴纳标准。
1.营业税:
根据营业总额的定义,将我们前面提到的营业收入扣减土地使用权受让原始价值之后的余额作为基础,并按照百分之五的税率进行征收。
2.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支付的营业税作为该税种的计税基数,并依据不同地区的三档税率(7%的市辖区税率、5%的县级城镇税率以及1%的其他地区税率)进行计算和收取。
3.教育费附加:同样是基于已支付的营业税进行计算,但其相应的税率设定为百分之三。
4.地方教育费附加:与上述情况类似,以支付的营业税作为计税基数,再按百分之二的税率进行征收。
5.土地增值税:其基本计算方法是首先从转让收入中扣除法定扣除项目的金额,然后对剩余部分按照对应的土地增值税率进行计算和缴纳税款。
6.印花税:根据转让合同的总金额,按照千分之五的比率进行计算和征收。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转让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吗
在涉及到土地的使用权流转的过程中,各企事业单位有机会使用抵扣制度来拉动土地购入成本的进项税额的抵消。这个变革也预示着,基于土地的交易是被允许在增值税上进行抵扣的,这种政策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无疑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值得我们关注和严谨对待的是,对于土地交易中所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其会计处理方面应该被记录在开发成本子项目--土地成本之中,其中还应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过程中的各项开支。同时,土地使用权绝对不能作为无形资产被随意地摊派至管理费用里,这样会使企业在税务处理上陷入困境。因此,各个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土地成本的合理分配并准确记录至相应的会计科目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位于我国国内的公司或企业在进行土地使用权的交易过程中,其营业金额应根据转让所得收益扣除抵消债务后剩余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总额来确定若在转让过程中涉及到抵债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则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其中包括了营业税(即营业金额的5%)、城市维护建设税(以7%、5%及1%三种税率计征)、以及教育费附加(依照3%的比率征收)等同时,该企业还需要按照相应的标准支付地方教育费附加(即2%的税率)、土地增值税(扣除法定项目后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计算)以及印花税(即合同金额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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