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执法机关递交犯罪案件工作的规范性,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我们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规定》。对于接收到的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严谨的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策。一旦决定立案,公安机关需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若做出不立案的决定,应解释原因,并且需制作相应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连同案卷材料在三天之内送达到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二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及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并检查是否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移送材料表明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或者曾经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检查是否附有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二十四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第三条
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迅速进行立案审查;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行政机关拒不执行罪怎么处理
若行政机关未依法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确认有效的判决或裁决,则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具体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严肃处理。此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对相关案件中的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实施罚款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于对公安部门在处理行政执法机关提交之犯罪案件过程中的规范化要求以及构建更为完善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联接的工作机制的考虑,本机构制定发布了《公安机关受理解析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犯罪案件规定》该文件明确规范了公安部门在接收来自行政执法机关的犯罪案件后应遵循的合法程序,同时也对公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策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公安部门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行政执法机关而对于未予立案的情况,则需要向行政执法机关详细解释原因,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连同相关案卷资料一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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