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该补发工资并非具有补发性质,那么需要将其与当月的工资薪资相加后,再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计算方法如下:
(1)首先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即月工资和薪金收入扣除非法定条款的费用及其他可抵扣款项;
(2)然后根据所得额,应用相应的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来得出应纳税额如何计算呢?计算方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法定费用扣除标准-其他允许扣除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在计算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时,我们需要用到以下公式: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若用人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员工薪酬且拒绝接受其离职申请的情况,员工有权以个人名义依法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以及所欠付的薪资款项。具体而言,赔偿金额将依据员工在该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按照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标准进行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倘若补发的工资并非属于应得性质的工资,那么在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将其与当月的实际工资合并后进行计税首先,我们要精确地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这是通过将月工资减去法定的扣除项目以及其他可以抵扣的款项来得出的接下来,根据适用的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我们便能够准确地计算出所需缴纳的税额对于补发工资所产生的税额,我们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应纳税额=[(补发工资+原工资)-费用减除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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