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欠付工程款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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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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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工程项目全面完成并通过验收,我们将按合同价格或实际结算,不支付任何价格差异。若工程完工但未验收,经修复后通过验收,同样按前述方法结算。多次修复仍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结算。合同无效时,立即中止工程,重新评估已完成部分是否合格,并按前述方法结算。
无效合同欠付工程款怎么办

一、无效合同欠付工程款怎么办

若工程项目已经全面完成并通过了验收,那么我们将遵照先前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价格或根据实际结算,在这里需要声明的是,价款的任何差异都将不予以支付。另一方面,假设工程项目虽然已经完工但是未能获得有效的验收,然而经过后续的修复工作并成功通过验收的话,那同样可以使用刚才提到的方法进行结算处理,同样地,对于那些经过多次修复仍然未得到合格的项目将不会给予结算。

最后,如果这个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所有正在进行中的工程也必须立即中止,此时就需要重新评估已完成的工程部分是否能达到合格标准,并依照上述方法进行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无效合同中的得利包括哪些

不当得利,系指未经合法授权或依据,无偿使得相关他方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在法律层面上,不当得利者必须将其额外所得的利益归还给那些因该行为蒙受损失的人,此种法律规定的权利以及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之关系,我们称之为不当得利之债。

具体到实践中,获取不当利益的一方被视为受益人,承担着作为不当得利之债的义务主体,即偿还不当得利的责任。

而在此过程中所遭受财务损失的另一方,他们被定义为受害人,拥有要求受益者进行不当收益返还的法定权力。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待所有工程项目均圆满竣工且成功通过验收之后,我司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标准或者实际施工的费用进行结账,无须向贵方支付任何价格差异如果工程已经顺利完工,但是尚未经过验收环节,并且在后期经修复处理后仍得以通过验收,则也应遵循上述原则进行结算然而,对于那些经过多次修复仍然无法达到合格标准的项目,我司将不会予以结算倘若合同因某种原因而被判定为无效,我司将会立即停止该项工程,对已经完成的部分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合格标准,然后再根据之前所述的原则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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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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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解释》规定了五种无效的情形:
(一)承包人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
(二)没有资质而借用资质;
(三)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招标无效的;
(四)非法转包;
(五)违法分包。
另外还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现实中,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而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答复或者根本不答复,以达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该《解释》作了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依据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中的价款支付。这样,可能得到高出合同价款的20%到40%的利润。
建议:
1、对承包人来说应做好合同约定,讲究订立合同的技巧,对竣工结算问题细致约定。
2、对于答复期限没有约定的怎么办?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认定约定期限均为28天。但是这里要求承包人能够拿出已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证据为前提,所以对于承包人在收集保存证据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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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均不予受理。
对于婚姻当事人提出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如果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己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经调解,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达不成协议,可以在判决书中对该内容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分条款一并进行判决。当事人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条款无权进行上诉,但对于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判决不服,可以进行上诉。二审仅审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
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婚姻无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而无权要求处理当事人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婚姻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主张的,人民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婚姻当事人不提出的,可以另行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第28条规定了两种依行政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一是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做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二是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时仍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书。但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仅规定了因胁迫结婚而申请撤销婚姻的行政程序,不再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行政程序,因此,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之日起,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只有诉讼程序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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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婚姻无效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
我国对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申请人、法律责任等规定立法滞后。
通过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规定相对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七条规定: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条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支付令失效的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督促程序作了较大的修改,其中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作了较大的修改,即在支付令失效后,应转入诉讼程序。如何转诉讼程序,法条没有具体操作的规定,笔者就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以下几方面提出供同仁探讨。 支付令失效后如何转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是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即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需要另行,而直接转入普通诉讼程序。法条的本意是简化诉讼环节的手续。尽管为自动转入普通诉讼程序,但因督促程序与普通程序在审理各环节操作规定各不相同,故仍需立一个新的诉讼程序的案号,但可以在裁定文书中说明自动转程序的过程即可。 诉讼费是否需要补缴 因支付令的收费标准为普通诉讼案件收费的三分之 一,如果自动转入诉讼程序后,申请人是否应就剩余诉讼费的三分之二予以补齐,法条并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自动转入普通程序后与其他常规的诉讼案件无异,应将诉讼费用予以补齐。 立案时,是否需要申请人重新补交状 提起支付令的申请要求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的,即事实清楚,数额确定,双方无实质争议。申请人在申请支付令时考虑办案的效率,可能仅就无争议的部分申请支付令,一旦自动转普通诉讼程序,申请人可能就存在争议的部分考虑在诉讼中一并解决。故立案后需要重新通知被申请人,发给被申请人即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什么文书呢?为了便于组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及归纳双方争执焦点,还是需要原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因此,在转诉讼程序时需要通知申请人补交状及副本。 是否可以允许申请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 对设有担保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申请人在申请时仅对债务人申请支付令,转普通程序后,债权人可就债权一并向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张,自动转普通诉讼程序是便于当事人方便到办案,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当事人实现债权的成本,而不是为了限制当事人行使权力,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故转普通程序后仍可允许申请人变更请求,追加当事人。 鉴于法条对上述事项规定的不是很明确,故需要完善相关环节的规定,才能真正更快速、便捷的实现无争议债权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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