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雇佣关系中的劳动安全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所述:若是由于该雇员在执行其劳务任务过程中遭受到了损害,则须依据这两个方面的过错程度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出现雇员在提供劳务服务的整个环节中造成他人身体损害或是财产损失的情况,按照通常的解决办法是,雇主需对此承担起主要的经济补偿责任,然而这种责任并非绝对的,倘若雇主发现有任何雇员具备故意或严重过失的行为,那么他有权在尽到自己的侵权责任之后,向该雇员追讨应有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动雇佣关系与劳务关联之间最显著的区分点在于,前者建立在由特定当事人之间建立的基础上,双方的地位相对较平等;而后者则主要基于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联系,主体的地位较不均衡。另外,在劳动雇佣过程中,劳动力的配置、调整与管理通常由雇主承担主要责任,而在劳务关联的情况下,这一职责往往由出卖劳动力的一方负责。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劳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亦可包括自然人或法人两种类型;
然而,在劳务关系中,出卖劳动力的一方通常仅限于自然人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若受雇者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遭受伤害,其责任将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予以分担然而,如果在履行劳动过程中给第三方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方面的损失,那么雇主应当承担起主要的经济赔偿责任但是,在雇主已经履行完侵权责任之后,他有权向那些故意或者严重过失的雇员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