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担保人的保质期规定如下:如果借款人和担保人曾有过明确的协议约定担保期限的话,则遵照协议约定进行执行;若未作孰悉设定的,则担保人的职责期限定格在主债务履行完成之后与其满期日的六个月。倘若保证合同之中所约定的保证期限早于或是等同于主债务的期限,该情形应当被视为无期限规定,只有等待主债务履行期结束之后方开始计算担保任务期。借款担保人将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具体而言,第一种情况是,若当事人之间在保证合同中有约定表明,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时,由担保人负责承担法律上的保证义务,此种情况下的保证称为“一般保证”。而在这种一般保证条件下,如果主合同的纠纷未经诉讼或仲裁裁决且相关债务人财产已经依法实行强制执行但仍未能完全解决负债问题之前,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一切保证责任;
第二种情况则是,当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此时便构成了所谓的“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责任人如果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之后仍然无法履行其债务的话,债权人既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亦可行使权力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限度之内承担法律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个人借条上加盖单位公章是否有效
在法律领域中,关于个人借款协议上加盖公章的合法性是否得到认可,需要依据具体的借款事实情况进行判定。如果借款行为明确为个人性质并不涉及第三方,且资金确已实际汇入借款人个人账户,那么即便该协议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其法律效力亦无法得到确认,因为公司并无义务对个人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借款担保人所享有的保证期限因具体情况而异若在担保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则应依照该条款处理,如若未能找到相应约定,则担保期限自主债权义务正式履行完成之日起计算为六个月在此情况下,若保证期限比主债务期限更为短暂或者相等的话,则意味着保证期限没有固定期限,而是需要等到主债务履行期满之后才会正式启动计算对于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也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首先是在一般保证情形中,当纠纷尚未通过诉讼程序或仲裁解决,并且债务人的财产尚未被完全执行之前,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其保证责任其次是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中,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