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诉讼费用的收取是根据涉案财产的标的物价值,按照一定的比率进行计取的。
首先,关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向当地的法院支付一定的案件受理费用。以下是非财产行政案件需要缴纳的费用情况:对于治安行政案件,每起案件需交纳5元到30元人民币;涉及到专利行政案件,每起案件则需缴纳50至400元人民币不等;而针对其余类型的行政案件,每起案件需缴纳的费用在30元到100元人民币之间。如果涉及到争议金额的话,我们将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递增。
至于财产行政案件的收费情况,以争议价值或金额作为参考依据,依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收取:若争议金额不足1000元人民币,每起案件需缴纳50元人民币即可;争议金额超出1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的部分,则需缴纳4%的费用;倘若争议金额超出50000元但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那么需缴纳3%的费用;继续往上,争议金额在超出10万元人民币但不超过20万元的部分,需缴纳2%的费用;当争议金额超出2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需缴纳1.5%的费用;而最终的部分,即当争议金额超出50万元人民币时,需缴纳1%的费用;而如果争议金额超出100万元时,那么仅需缴付0.5%的费用。具体的计算方式将会按照上述给出的超额递减率,对争议金额进行细分计算后再进行累加,从而得到总和作为应收取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二、行政诉讼法的溯及力是什么
溯及力,亦称为"法律穿透既往之效力",意指在新的法规贯彻执行之后,对于在其生效之前尚未被提起诉讼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新法规加以衡量和裁决。若新法规对此类行为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则该法规即具备追溯性,反之则无追溯性。众所周知,"法不溯及既往"乃是法治社会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我国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收取相应的诉讼费用,其收费依据主要是涉案财产的价值,按照一定的比率进行计算在提交行政诉讼申请时,需要先行支付案件的受理费用,对于无需涉及财产纠纷的行政案件,收费区间为5元到400元不等而对于其他的行政案件,收费区间则为30元到100元当然,如果争议金额有所增加,那么就会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递增,比如当争议金额低于1000元时,缴费金额为50元,当争议金额介于1000元到50万元之间时,则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收费,若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则需缴纳1%的费用,若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则需缴纳0.5%的费用具体的计算方式是将超额部分按照递减率进行细分,然后逐项累计得出最终的缴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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