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公积金缴纳公租房租金的操作流程具体如下所示:
1.承租人需在每年的首尾两个月份提交申请至所在单位,并由该单位负责审核其租赁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若承租人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则经过单位核定其上年度家庭总收入之后,可确立半年期间应获得的租金补贴金额。
3.承租人需填妥住房公积金款项提取明细表,经所在单位严格审批签字确认后,于每年的第三、四季度携带明细表至各单位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填写并提交《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以办理支取手续。请注意,公积金支取金额最多不能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原有的存款余额,并且在按照规章制度完成提取后,个人账户中必须留有一个月的缴存额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在依法使用公积金贷款后,仍然具备提取本项资金的条件,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公积金两者之间并没有任何直接的关联。在职职工需要凭借相关的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交关于提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书面请求。经过所在单位的审核无误之后,会为申请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应的提取申请书。对于属于集中封存户的职工来说,则需前往分中心或者管理部递交申请以获取提取申请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承租者每个自然年的头两个月和末尾两个月需要向所在单位提请公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经过详尽的租赁状况审查以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实之后,最终确定半年应享有的补贴款项申请人需要填写完整的公积金提取详细表格,待单位进行审批流程完成后,在第三、四季度的适当时间内,携带已填写完毕的明细表前往当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填写并递交相应的支取申请文件在整个过程中,提取的金额不得超出个人账户的现有余额,并且必须保留至少一个月的缴存额度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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