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于工伤认定过程之中的请假事宜,一般不视为工伤假期。
然而,待至工伤鉴定的结果公布之日,若被确认为工伤者,方可依法享有工伤待遇并申请相应的工伤假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的所有请假均视为普通病假处理。而在工伤鉴定过程中的请假,则需开具带有医疗机构公章的疾病证明文件,该文件上应当明确标明具体的请假天数。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工伤认定书去哪里拿
工伤认定申请书可以向进行鉴定的社会保险事务管理部门或劳动及人力资源保障局领取。相关机构在做出裁决后,应在二十个自然日内,将裁定说明书发送给受到损害的雇员(或是其近亲家属)以及雇主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在进行工伤认定流程期间,员工若因个人事务需要请假,此种情况不应当被解读为工伤假期当工伤鉴定结论正式发布之后,如果证实该事故的确属于工伤范畴,那么才能够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并且可以向单位提交申请以便获取工伤假期在最终定论未出炉以前,请假应按照正常的病假制度来执行然而,如果必须在工伤鉴定期间请假,则必须附有由正规医疗机构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疾病证明文件,同时要详细标注请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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