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务必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维持基本生活所需基础物品的条件之下,公积金具备作为强制执行标的物的可能性。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审判机关可对被执行人任一项私人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而按照国务院制定颁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无论是由个人自行缴纳或单位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部分,皆归属职工个人所有。
其中,职工自行缴存及单位依照规定为职工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均归属于职工个人的财富范围之内。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二、公积金能提现是吗
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具备提取现金的资格。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无自有房产者负担房屋租金所需款项;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务关系后,其住房公积金在帐户内连续处于静止状态超过六个月或者住房公积金已经停止缴纳长达二十四个月并且该帐户处于暂停使用状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以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群;购买、建设、改造、扩建自有住房或者偿还自有住房抵押贷款的利息和本金等情况下,均能够申请领取现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在确保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生存所需得以满足的基础上,住房公积金可以视为执行标的物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审判机关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亦明确指出,不论是由个人还是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都应当归属于员工本人所有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住房公积金确实属于可以被强制执行的财产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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