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财产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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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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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认定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时,我们考虑四个要素:一是加害行为,二是实际损害,三是二者间的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的主观过失。若证实存在侵害行为,行为人应赔偿,赔偿金额可按当时市场价或合理评估方法计算。
侵害他人财产如何认定

一、侵害他人财产如何认定

在认定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中,我们通常会从以下四个重要因素进行考虑和判断:

第一个要素是必须存在切实的加害行为;接着,需要确定存在实际的损害事实;

然后,二者之间必须存在着紧密的因果关系;

最后,行为人在此过程中应具备主观上的过失。当被证明的确存在针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行为时,行为人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根据损失发生当时的市场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的评估方法来计算得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侵害他人名誉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若构成侵犯名誉权,则将承担法律上所规定的相应责任,包括恢复被损害的声誉、消除对受害者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向受害方致以诚挚的歉意等多种形式。这些形式的承担,可以采取书面文稿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口头表述来实现,但其内容必须在事前经过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查与批准。当公民或者法人的名誉权遭受不法侵害时,他们还有权利要求侵权方给予适当的赔偿,而侵权方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负责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以

首先尝试就赔偿事宜及具体金额进行友好协商,如若协商无果,则可提交至法院进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判定是否构成侵害他人财产权益之违法行为时,我们需对以下四大要素进行全面分析首先是实施的侵权行为,其次是实际产生的财产损失,第三是两者之间呈现出确实存在的因果关系,最后还要考察行为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或者故意因素如经过严谨调查与核实,确认存在侵权事实,则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并以赔偿损失作为基本处理方式,具体的赔偿金额可以根据案发当时的市场价格或者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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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财产如何认定
在判断侵犯他人财产案件时,我们关注四个要素:是否实施侵害行为、是否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加害行为与损失之间是否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若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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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共同侵权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1、存在加害行为,且行为人为复数
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这些人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当然,该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即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不仅是共同故意可以构成,而且共同过失也可以构成。
在民法上,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则意义不大。因为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通常取决于损害的有无或大小,并不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有所不同。
3、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具有统一性
所谓结果的同一性,首先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同一的。如果各个行为人是针对不同的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即使针对同一受害人,但是不同的权利分别遭受侵害,损害后果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够分开,则有可能构成分别的侵权行为或并发的侵权行为,而非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就在于数个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后果。
4、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即受害人的损失是由侵权主体的共同行为造成的,侵权主体才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财产损害共同侵权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1、存在加害行为,且行为人为复数
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这些人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当然,该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即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不仅是共同故意可以构成,而且共同过失也可以构成。
在民法上,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则意义不大。因为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通常取决于损害的有无或大小,并不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有所不同。
3、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具有统一性
所谓结果的同一性,首先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同一的。如果各个行为人是针对不同的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即使针对同一受害人,但是不同的权利分别遭受侵害,损害后果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够分开,则有可能构成分别的侵权行为或并发的侵权行为,而非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就在于数个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后果。
4、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即受害人的损失是由侵权主体的共同行为造成的,侵权主体才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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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财产如何认定
在判断侵犯他人财产案件时,我们关注四个要素:是否实施侵害行为、是否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加害行为与损失之间是否有明确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若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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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发生侵权损害,财产损失的赔偿应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一、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是怎样的一旦发生侵权损害情况,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7项。 (二)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6项。 (三)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支出的第1项所列费用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费用。 二、发生财产损害怎么处理侵权行为,顾名思义是侵犯权利的行为。在法律上,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两者并不矛盾。侵权行为是对民事主体的侵害,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是对受害人的补救。犯罪行为侵犯的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刑事责任是对行为人的惩罚。在发生侵犯行为时,法律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特在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其中,侵权行为人是债务人,而受害人是债权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 (三)、 (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序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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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动物侵害侵权行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动物致人损害侵权如何认定 对于认定一般侵权行为来说,应该说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这四者是缺一不可的。就动物致人损害而言,既然是特殊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就主要表现在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较,过错并非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应该说,过错只构成加重行为人责任的一个因素。因此,认定动物致人损害侵权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加害行为和发生。这种加害行为并非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为,而是自然人所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加害行为。饲养的动物并无种类之分,包括人们通常饲养的家畜家禽,也包括出于猎奇或个人爱好等原因饲养的野兽、野禽。只要属于在人的控制下,主要依靠人为供给食物生存的动物,都应该是饲养的动物的范畴。依据这个标准,饲养的动物既包括以食用、牟利为目的的,也包括以观赏为目的的。像家养动物、动物园中的动物,甚至现在处于半野生条件下的野生动物园中的动物,都应包括在这个范围内。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一般情况下,这种损害事实应该是显性的。比如肉体的伤害,财产的损失。特殊情况下的损害事实也可以是隐性的。比如造成较长时间的心理恐慌、心理异常等等。这种损害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动物主动进攻引起。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又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很好理解,也少有争论。比如咬伤人,牛吃了别人的粮食,马受惊后踩伤人。间接因果关系则相对复杂一些。比如撵人,被撵者慌不择路,把旁边的鸡蛋掀翻,造成损失。则的侵害行为和鸡蛋被打烂的财产损失之间就属于间接因果关系。鸡蛋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呢?动物的饲养者当然难辞其咎。 二、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主体一般有: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 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当事人认为司法确认裁定错误,侵害了我的财产怎么办?
[律师回复] 司法确认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但是,并不意味着裁定错误当事人没有救济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确认裁定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提出异议。人民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可以作出新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申请。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实践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利害关系人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中处理的涉案财物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直接提出异议,申请撤销确认裁定。利害关系人还可以直接针对确认的调解协议中涉及的财物,提出确认之诉或者给付之诉,如果获得胜诉判决,利害关系人可依判决直接对抗和否决确认裁定书的效力。人民应当根据判决撤销确认裁定书中对利害关系人不利的部分; 第二种情形,在调解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并未参与或者参与表达意愿,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实质上却涉及甚至处分了其利益。人民在收到利害关系人主张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并申请撤销的书面材料之后,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接受询问。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对利害关系人的主张无异议,人民可以撤销原司法确认裁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利害关系人的主张有异议,或者利害关系人一开始即以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通谋侵害自身合法权益作为申请事由的,人民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以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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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财产如何量刑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侵害他人财产如何量刑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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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
[律师回复] 1、被告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
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以侮辱、诽谤为主要方式,因此,认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首先应确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
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实践中,侮辱行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暴力行为,语言侮辱,文字侮辱,其他方式。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只有在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诽谤是以书面、口头等捏造事实来丑化他人人格。其特点为:陈述的事实是虚假的,以语言、文字、漫画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诽谤的行为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诽谤主要有口头诽谤和书面诽谤两种。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将某种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公开并造成对他人名誉的毁损,就构成诽谤。不过,由于言词本身较为含糊或有歧义,确定言词的内容是否具有诽谤性时,必须对言词作全面的分析和理解,并根据一般人的观点、参考整体性标准来认定。
在本案中,被告收到检举信后,依据监理合同约定,在工作联系单中提出了对原告的意见评价及更换监理的建议。该意见评价没有涉及具体事实,不是事实陈述,且未恶意对外进行散布,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
2、被告是否存在过错。
名誉权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在确定毁损名誉时,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被告有过错。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单位发送工作联系单,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没有过错。
3、在工作联系单中提出意见评价是否会侵害名誉权。
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在工作联系单中提出意见评价,属于侵害名誉权的一种抗辩事由,是一种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
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王*明先生认为,抗辩事由主要有如下几种:内容真实,正当的舆论监督,合理引用,正当行使权利,受害人同意,第三人过错,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
正当行使权利应具备如下要件:
(1)必须有合法授权或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享有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
(2)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必要的。正当行使权利并非都会造成对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侵害,只有在必须行使权利而且行使权利会造成对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才能成为抗辩事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合同约定对职工作出的涉及个人品德的意见评价,属于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即使评价有不当之处,也不能认为是侵害名誉权。因为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意见评价本身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表现,不应涉及名誉权的侵害问题。但是,如果超出职权范围,恶意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论,则可以构成侵权。在本案中,根据监理合同约定,被告认为监理人员不符合要求,有权书面要求调换监理人。被告发出工作联系单,作出意见评价,被告的行为是在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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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财产如何量刑
侵害他人财产的罪名有很多,视具体情况分析。如: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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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知道财产继承权的规定,不知道是什么的,所以请问一下财产继承权侵害分为什么,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指出:“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依此规定,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予以保护。
动物致人损害损害侵权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动物致人损害侵权如何认定 对于认定一般侵权行为来说,应该说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这四者是缺一不可的。就动物致人损害而言,既然是特殊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就主要表现在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较,过错并非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应该说,过错只构成加重行为人责任的一个因素。因此,认定动物致人损害侵权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加害行为和发生。这种加害行为并非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为,而是自然人所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加害行为。饲养的动物并无种类之分,包括人们通常饲养的家畜家禽,也包括出于猎奇或个人爱好等原因饲养的野兽、野禽。只要属于在人的控制下,主要依靠人为供给食物生存的动物,都应该是饲养的动物的范畴。依据这个标准,饲养的动物既包括以食用、牟利为目的的,也包括以观赏为目的的。像家养动物、动物园中的动物,甚至现在处于半野生条件下的野生动物园中的动物,都应包括在这个范围内。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素。一般情况下,这种损害事实应该是显性的。比如肉体的伤害,财产的损失。特殊情况下的损害事实也可以是隐性的。比如造成较长时间的心理恐慌、心理异常等等。这种损害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动物主动进攻引起。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又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很好理解,也少有争论。比如咬伤人,牛吃了别人的粮食,马受惊后踩伤人。间接因果关系则相对复杂一些。比如撵人,被撵者慌不择路,把旁边的鸡蛋掀翻,造成损失。则的侵害行为和鸡蛋被打烂的财产损失之间就属于间接因果关系。鸡蛋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呢?动物的饲养者当然难辞其咎。 二、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的责任主体一般有: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 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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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财产如何量刑
侵害他人财产的罪名有很多,视具体情况分析。如: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侵占罪。法律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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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侵害财产罪,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侵害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其实就是指故意毁坏公私的财务或者是非法占有公私的财务。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一定的财物、该犯罪对象必须具有相当的价值、该犯罪对象必须专属于特定的主体这三点。
二、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必须是一定的财物
顾名思义,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一定的财产,这正如侵犯人身权利罪的犯罪对象是一定人的身体一样。而且,该“一定的财物”对于犯罪主体的认识而言必须是有价值的。也就是说,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至少必须具有主观价值。同时,笔者认为这种主观价值的认识主体只能是犯罪主体而不能是该“一定的财物”的合法主体,因为在判定具体的某物是否是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时,考究物的价值是为了确定该物与犯罪主体的主观认识的契合性,在此时,该物与其合法所有者间的关系是无足轻重的。
(二)该犯罪对象必须具有相当的价值
成为侵犯财产罪对象不仅有质的要求,还有量的标准。一般而言,侵犯财产罪都是结果犯,都要求犯罪客体被侵害的程度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显著轻微的则不认定为犯罪。相应地,对于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而言,因此也要求在价值上必须达到法定的标准。
(三)该犯罪对象必须专属于特定的主体
某具体的物之所以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最根本的是该物的所有权或占 有权状态被非法地改变。因此,某物只有专属于特定的主体,才能准确地确定它存在的初始状态,也才能进而分析其状态是否发生了改变及这种改变是否非法。在这时,笔者所谓的物的主体的专属性是指按照社会一般人的认识进行的判断或推断,能够认识到该物不是抛弃物或无主物,而应属于某一特定的主体的状态性质。
是否可以说,任何物只要具备了以上的三个基本条件,就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呢?从物的安全性上看,要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物的静态安全或动态安全必须受到破坏,即丧失了静态或动态的安全。而这必然还需要不正常的外力作用,在物的合法权利人不自愿的情况下,改变了物的占有状态或价值存量。在刑法学中,这种不正常的外力作用只是指犯罪人实行犯罪的行为。也就是说,上述的三个条件只是物本身所应具有的属性,要实际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同时还必须实际地受到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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