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病人从病床上掉下来是谁的责任
关于在医院内不慎跌倒所引发的责任归属问题,其判断依据往往取决于导致跌倒发生的根本原因。若系由于个人原因自行跌倒,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若系由于其他个体或医院管理疏忽等人为因素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则由相关责任人负起对应之责。若是因医院内部环境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例如地面湿滑等情况,患者可有权向医院提出索赔请求。倘若医院方面拒绝进行合理赔偿,患者亦可选择向医院位于更高层次的主管部门——卫生行政机构进行投诉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住院病人在医院跳楼后果是什么
在通常情况下,患者自医院跳楼并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尽管医疗机构负有为患者提供治疗以及护理服务的责任,然而患者选择自行跳楼以结束生命的行为本身则意味着他或她主动放弃了自身的生命健康权益。
因此,患者跳楼的举动并未与医疗机构在治疗或者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过失之间建立直接且必要的关联性,故而并不构成医疗事故,无需由医院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院内发生的跌倒事件,其责任判定需依据跌倒的具体原因而定若跌倒事故是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行为不当所导致的,那么他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该跌倒是由于第三方或者医院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等情况所引发的,那么相关责任人就需要对此事负责对于因医院环境中的安全隐患,例如地面湿滑等因素导致患者跌倒的情况,患者有权提出赔偿要求若医院拒绝赔偿,患者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申诉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