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自诉如何追加被告人
在刑事审判中,民事案件能够针对新的被告人进行追究责任。如果需要在审查起诉阶段追加被告人,主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对漏犯进行法律追诉,当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公安机关移送下来的案件过程中,如若发现遗漏了依法应将其移交至审查起诉部门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时,便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侦查任务;而对于那些犯罪事实清晰明了,且证据确实且充足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亦可直接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定范畴,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点:
1.首先,属于必须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主张权益且案件性质为无需检察院介入检察院也没有提起公诉的范畴;
2.其次,适用于虽经人民检察院审查但未决定提起公诉,但是受害人却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案件的轻微性质的情况;
3.最后,若是受害人有足够凭证证明被告人对自身人身及财产权利构成了侵犯,依据法律规定应对此行为进行刑事追究,然而警方或检察院已就此类案件作出不予追究的明确书面决定,此时也可成为办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对于已有的民事案件可以追加新的被告人,并予以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倘若在审查起诉环节需要新增被告人,便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对先前漏查的被告人启动法律追诉程序。当检察院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将会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工作;而若是犯罪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确凿无疑,检察院则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