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隐瞒事实算诈骗吗
从实践角度出发,欺诈通常可分为两大类别:有意隐瞒与虚伪陈述。虚伪陈述与有意隐瞒具有相似的法律含义,一般将其定义为,负有向他人披露真实情况之义务者,却故意隐瞒真相,导致他人误入歧途,从而作出与真实状况不符的法律行为决策。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涉及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中,明确规定了卖方存在以下三种行为时,应视为欺诈行为:
首先,卖方故意隐瞒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其次,卖方故意隐瞒所出售房屋已设定抵押权的事实;
最后,卖方故意隐瞒所出售房屋已出售予第三方或者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在一般的情况下,受欺诈方在合同因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对方退还购房款项、支付购房款项的利息以及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金额应当以其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关于房屋交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专属管辖范畴,因此,合同双方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均有权进行管辖权的协商确定。
依据我国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在所有涉及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争端的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自由达成书面协议,来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的签订地点、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之处等任何与争议事项具有实体关联性的地区作为司法审判的管辖法院。
然而,在此过程中所做出的选择须符合该法律法规对各级法院地域管辖权限及专属管辖权限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这些规定的约束。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践领域中,欺诈行为可被划分为两种类型:有意隐瞒和虚伪陈述。这两种类型的行为具有相似的法律内涵,皆表现为法定知情披露义务人出于恶意目的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从而误导他人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法律决策。以房屋销售交易为例,若卖方故意对未获得预售许可证、房屋存在抵押权或者已经出售给第三方等重要信息进行隐瞒,则此类行为皆可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在此种情况下,遭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享有请求退还所支付款项、支付相应利息以及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合法权益。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