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包人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怎么处理
针对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项的情形,以下是几种可能的解决方案:首先,若发包人不愿意组织工程验收且亦未能实际投入使用,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工程款项。在此种情况下,承包方应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项,同时申请对工程质量进行权威鉴定。若经过鉴定,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标准,则发包人有义务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反之,若工程质量未能满足合同或国家规定,承包人需负责修复直至符合要求,方可获得工程款项;其次,若发包人已经开始使用尚未经过验收的工程项目,那么发包人是否能够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项呢?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若未能履行验收程序便擅自使用工程,可视为其主动放弃质量抗辩权,并且通过实际行动证明承包人所提供的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此时发包人理应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最后,若工程验收结果显示合格,发包人是否仍然可以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项呢?工程款项支付与工程质量问题涉及到不同主体的切身利益。工程款项支付仅关乎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而工程质量问题则不仅仅影响到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还会对社会公众产生潜在影响。因此,对于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应有所区别。若涉及到当事人自身利益,应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但若涉及到公共利益,政府部门应依法行使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究其原因在于:总承包方在将部分工程精细化分工并委派给各承包商的过程中,以及在收取的相应总包服务费用中,已经对分包工程在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多项层面上,明确了总承包单位与各分承包商对建设单位需担负起的共同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被发包方故意拖欠工程款项的现象,作为承包商应有的有效策略包括:1)如果所承建项目尚未经过全面验收并正式实际投入运营使用,承包商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究欠款责任以及提出产品质量检测申请;2)假如该工程已经开始投入使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擅自将其投入运转使用,就相当于自动放弃了质量抗辩权,因此他们必须按照事先约定好的价款进行全额支付;3)即便是工程项目顺利完成验收,但是如果存在涉及产品质量的问题,这仍然有可能引发地方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注意。在支付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支付方式和处理质量问题两个不同的范畴,其中前者尊重当事人之间的选择权利,而后者更注重维护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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