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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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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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面对发包人拒付工程款,承包人有以下策略:1)若工程未验收且未投入使用,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并申请质量鉴定;2)若工程已使用,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放弃质量抗辩,需按约付款;3)即使工程验收合格,质量问题可能导致政府部门介入监管。支付与质量问题处理需区分,前者尊重当事人选择,后者关注公共利益。
发包人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怎么处理

一、发包人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怎么处理

针对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项的情形,以下是几种可能的解决方案:首先,若发包人不愿意组织工程验收且亦未能实际投入使用,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工程款项。在此种情况下,承包方应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向发包人追讨工程款项,同时申请对工程质量行权威鉴定。若经过鉴定,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标准,则发包人有义务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反之,若工程质量未能满足合同或国家规定,承包人需负责修复直至符合要求,方可获得工程款项;其次,若发包人已经开始使用尚未经过验收的工程项目,那么发包人是否能够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项呢?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若未能履行验收程序便擅自使用工程,可视为其主动放弃质量抗辩权,并且通过实际行动证明承包人所提供的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此时发包人理应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最后,若工程验收结果显示合格,发包人是否仍然可以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项呢?工程款项支付与工程质量问题涉及到不同主体的切身利益。工程款项支付仅关乎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而工程质量问题则不仅仅影响到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还会对社会公众产生潜在影响。因此,对于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应有所区别。若涉及到当事人自身利益,应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但若涉及到公共利益,政府部门应依法行使监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究其原因在于:总承包方在将部分工程精细化分工并委派给各承包商的过程中,以及在收取的相应总包服务费用中,已经对分包工程在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多项层面上,明确了总承包单位与各分承包商对建设单位需担负起的共同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被发包方故意拖欠工程款项的现象,作为承包商应有的有效策略包括:1)如果所承建项目尚未经过全面验收并正式实际投入运营使用,承包商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究欠款责任以及提出产品质量检测申请;2)假如该工程已经开始投入使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擅自将其投入运转使用,就相当于自动放弃了质量抗辩权,因此他们必须按照事先约定好的价款进行全额支付;3)即便是工程项目顺利完成验收,但是如果存在涉及产品质量的问题,这仍然有可能引发地方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注意。在支付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支付方式和处理质量问题两个不同的范畴,其中前者尊重当事人之间的选择权利,而后者更注重维护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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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包质量问题如何赔付
收房后发现质量问题,业主有权要求赔偿。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达标,购买者可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核验,确认后可退房。开发商需依法赔偿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购房者应维护自身权益,确保房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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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包含哪些问题
房产工程质量问题多方面:主体结构易损,如结构性爆裂、倾斜、崩塌;日常居住困扰,如断水停电、隔音差;还有轻微问题,如漏水、地面鼓包、墙面脱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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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包了一个工程现在应质量问题无法验收,我上面还有一个双包工司和一个私人老板,我没有签合同要承担责任呢不太懂请问建筑工程产品质量纠纷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常见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情况
1、偷工减料,或者因材料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2、未按图施工,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3、工人技能太差、质量管理粗放;
4、对于甲供材料,未经检验合格或者明知不合格而使用;
5、对于设计方案和图纸,应当能够判断其缺陷,没有判断或者没有提出;
6、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因资金、技术、设备、管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等等。
二、常见发包人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里所说承包人的过错是指:
1、承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工程设计缺陷,没有提出,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进行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定,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因勘察、设计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属于承包人的免责范围,应当由发包人先对承包人承担责任,再由发包人依据约定向勘察、设计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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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题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不能。民法典第799条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工程。所以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工程验收合同。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在诉讼法上属于以抗辩的概念,主张实体法上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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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可否拒收,房屋质量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房屋质量问题应如何认定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些概念呢从技术角度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所谓“不合格”,应指房屋未能通过验收或经核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不属于房屋的主体结构性问题,而属于非结构性的质量瑕疵,出卖人应当对此予以修复,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
二、房屋质量问题可否拒收房屋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情况: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因此,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合格。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如果一栋楼房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出现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质量再好也难以保证整个楼房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必须提醒购房人注意,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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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能否拒收
开发商自交房日起计算住宅质量保修期限,基础地基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修。各部位及零件保修期分别为:屋面防水三年,墙体、厨房、卫生间地面、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一年,墙体、顶蓬抹灰层脱落一年。购房者应了解保修期限,确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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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子质量问题,可否拒收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房屋质量问题应如何认定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些概念呢从技术角度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所谓“不合格”,应指房屋未能通过验收或经核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不属于房屋的主体结构性问题,而属于非结构性的质量瑕疵,出卖人应当对此予以修复,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
二、房屋质量问题可否拒收房屋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情况: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因此,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合格。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如果一栋楼房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出现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质量再好也难以保证整个楼房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必须提醒购房人注意,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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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流程
[律师回复] 发现工作质量问题之后通常处理方式如下:
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后,应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其有关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需要时,还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同时,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2.进行质量问题调研,主要目的是要明确问题的范围、问题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为问题的分析处理提供依据。
3.在问题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问题原因分析,正确判断问题原因。
4.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方案的制订以事故原因分析为基础。
5.按确定的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发生的质量事故不论是否由于施工承包单位方面的责任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的处理通常都是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实施。如果不是施工单位方面的责任原因,则处理质量事故所需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应给予施工单位补偿。
6.在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业主或建设单位,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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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能拒收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或显著质量问题影响使用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已交付住房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瑕疵,卖方应负责维修,若拒绝或拖延,买方可自行修缮,费用及损失由卖方承担。购房者应了解并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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