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清算组成员有哪些人组成
在公司解散清算事项上,存在着自行清算以及强制清算两种方式的区别。而在这两种不同的情形之下,对应的清算组人员构成也会有所差异。
首先,我们来讨论一下自行清算的情况。在此种流程中,清算组成员往往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由股东大会投票决定的人员所担任。
至于强制清算的情况,通常则需要由所在的人民法院来指定相关人员组建清算组了。具体而言,清算组成员可从以下几个来源进行选取:
第一,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
第二,依法注册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在上述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且已获得执业证书的工作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第(二)、(三)两项规定中,所涉及到的中介机构或人员均需要已被纳入相应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公司清算组成员一般为几人
在大部分情况下,清算组成员人数均不得少于三名。是否被批准成为清算组成员的关键在于《股东会决议》的结果,而最终清算报告则将由专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起草和出具。事实上,清算小组的主要职责仅仅是协助和督促清算工作能够按照正常的法律规定和程序顺利地予以完成。若面对的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清算组成员就应该由全体股东组成;如若是股份有限公司,那其清算组成员则应当由董事成员或经由股东大会确定的有关人士组成。另外,在办理注销手续之前,对于清算组成员的具体要求还需考虑企业自身的组织形式,具体情况如下:
1.若属于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全体股东都应参与到清算小組中来。
2.若为股份有限公司,则清算组应当由董事成员或是由股东大会根据特定安排所制订的相关人士担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清算组成员有哪些人组成”,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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