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亦可被判定为工伤,例如当职工在正常的工作时段与场所中不幸受伤,但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行政机关却未能提供确切证据证实该受伤并非因工作所致;再如,职工参加由用人单位组织或者经用人单位派遣到其他单位参与的活动时遭到意外伤害;
此外,如果职工在工作期间在其往返于多个负责各个不同工作任务的工作场所的合理范围内发生因公事故之伤势。上述这些情况均可能被视为工伤。
然而,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会形成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劳动关系之外,实际上还存在着许多与之相似的劳务关系形态,其中雇主要求并不仅仅局限于用人单位,同时也有可能包括个人;而雇员方面则更为广泛地涵盖了不仅仅是传统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群体,还包括部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员等人士。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劳务关系能否随意解除
若经双方面对面协商并达至一致,则劳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可即时解除终止。
相较于劳动合同而言,劳务合同不等同于前者,它通常是指以提供劳动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民事合同关系。
订立劳务合同时,各方当事人需在平等、诚信、互利的前提下进行充分协商,最终达成关于某一具体劳务事项及相应劳务成果的共识性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务关系能否认定工伤”,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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