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怎样的
1、关于子女教育问题,纳税人的子女自年满三周岁起,直至完成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必要支出,可依照每个孩子每月1000元的固定标准予以定额扣除;
2、对于继续教育环节,若纳税人选择参与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继续教育学习,则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而对于技能型人才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获得相应证书的当年度,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
3、在大病医疗方面,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医保目录范围内自行承担的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每年8万元的限额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据实扣除;
4、在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或者其配偶首次购买住房时所产生的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
5、关于住房租金问题,具体扣除标准将依据纳税人所在城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分别为每月800元、1100元以及1500元;
6、在赡养老人方面,独生子女可以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而非独生子女与其他兄弟姐妹之间,需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进行分摊扣除,但每位子女的分摊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什么材料
身为纳税人,在受益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权益之时,有必要向政府机构提交相应的证件和材料,包括纳税人和相关子女的个人身份信息,同时还需提供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所制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资料。同时,纳税人亦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直接将纸质版或是电子表格提交给扣缴单位的财务部门或者人力资源部,以便由这些机构负责处理办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怎样的”,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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