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服从调岗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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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可在以下情况下调动岗位和调整薪酬:双方协商共识;员工因病或伤丧失工作能力;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劳动合同签订时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企业面临转产、技术创新或经营模式调整;劳动者在脱密期提出离职。但岗位变动需基于劳动者不胜任当前工作,并需有明确的绩效考核制度支持,否则视为违法。
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服从调岗

一、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服从调岗

根据现行法规条例,企业在以下情况下有权进行岗位调动和薪酬调整:

1.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

2.若员工因病或因意外伤害而丧失工作能力,在规定期限内医疗期满之后,无法继续从事合约中所约定的职位,则用人单位可为其重新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

3.当劳动者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用人单位有权对其工作岗位进行相应调整;

4.在劳动合同签署之初,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难以正常履行,此时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共同协商,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包括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5.当企业面临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模式调整等特殊情况时,也可对劳动合同进行相应变更,以适应新的工作需求;

6.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且处于脱密期,那么在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后,用人单位有权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岗位变动都需建立在劳动者无法胜任当前岗位工作的前提之下,并且应有明确的绩效考核制度作为支撑,否则任意进行岗位调动将被视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有补偿吗n+1

在涉及到劳动合同时,N+1赔偿制度通常涉及到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除需依照正轨程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外,还须另外支付该劳动者一个当月的工资额度作为额外补充,从而得以合法解除与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其中,"N"代表的含义为补偿金发放的月数及相关工资数额,而“1”则是指额外的一个月待通知金额度(储备金)。尽管这两个部分都是以月工资作为计量标准,但实质上却是完全两个概念。

具体来说,“N”所指代的是合同解除之前连续12个月内的劳动者的月均收入;相较之下,“1”所指的则仅仅是合同解除前最后一个整月的月工资额。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来解雇职员,那就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提前一个月宣告期对劳动者进行正式通知然后再行做出辞退决定的话,那么就必须多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反之,若事先已按法律要求提前一个月给予了告知,则无需支付这一额外的一个月待通知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服从调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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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工伤人员不能胜任原岗位可是单位又不调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工伤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那么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调换岗位,如果以此和单位出现纠纷协商不一致的话,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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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公司领导让我不服从调岗就让我辞职,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双方签字认可才行。
2、公司单方面更改工作地点已属违法,再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再加上不提前天通知,就是错上加错,无法无天,你完全可以依法主张你的合法权益。
3、上述要求,可先与公司协商,如果公司不认可,要主张你的合法权益,得到你合法的劳动所得,必须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不收费),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公司索赔,如果公司还不赔,可申请强制执行。
4、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公司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的规定,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还应加发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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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双方签字认可才行。
2、公司单方面更改工作地点已属违法,再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再加上不提前天通知,就是错上加错,无法无天,你完全可以依法主张你的合法权益。
3、上述要求,可先与公司协商,如果公司不认可,要主张你的合法权益,得到你合法的劳动所得,必须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不收费),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公司索赔,如果公司还不赔,可申请强制执行。
4、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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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岗位变动并非绝对必须服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的职位变动需要经过劳资双方的协商和同意。如果员工无法胜任当前工作,公司有责任提供必要的培训或调整岗位。但员工也有权拒绝不合理的岗位变动。因此,岗位变动应该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不是单方面的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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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五级工伤职工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70%按月发放伤残津贴,非本人提出,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工伤职工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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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岗员工是否要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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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无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仅仅适用于一般的劳动合同变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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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调岗离职有赔偿吗
劳动者因不服调岗离职,是否能获赔偿取决于调岗的合理性及双方协商情况。合理调岗且劳动者拒绝,劳动者可解约并获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为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岗,属违法解约,应支付赔偿金。调岗需协商一致,除特定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调岗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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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不服从公司岗位安排被公司开除有赔偿金吗?
[律师回复]   
1、当你的工作内容与签订的岗位不符合,属于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应该要得到双方的同意。你对此变更不同意,完全有理由要求单位按照合同履行。如果单位仍然不听你的意见,你可以提起仲裁要求按合同履行。  
2、如果你的用工单位因此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你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3、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
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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