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服从调岗
根据现行法规条例,企业在以下情况下有权进行岗位调动和薪酬调整:
1.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
2.若员工因病或因意外伤害而丧失工作能力,在规定期限内医疗期满之后,无法继续从事合约中所约定的职位,则用人单位可为其重新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
3.当劳动者无法胜任现有工作,用人单位有权对其工作岗位进行相应调整;
4.在劳动合同签署之初,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难以正常履行,此时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共同协商,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包括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5.当企业面临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模式调整等特殊情况时,也可对劳动合同进行相应变更,以适应新的工作需求;
6.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保密协议且处于脱密期,那么在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后,用人单位有权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岗位变动都需建立在劳动者无法胜任当前岗位工作的前提之下,并且应有明确的绩效考核制度作为支撑,否则任意进行岗位调动将被视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有补偿吗n+1
在涉及到劳动合同时,N+1赔偿制度通常涉及到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除需依照正轨程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外,还须另外支付该劳动者一个当月的工资额度作为额外补充,从而得以合法解除与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其中,"N"代表的含义为补偿金发放的月数及相关工资数额,而“1”则是指额外的一个月待通知金额度(储备金)。尽管这两个部分都是以月工资作为计量标准,但实质上却是完全两个概念。
具体来说,“N”所指代的是合同解除之前连续12个月内的劳动者的月均收入;相较之下,“1”所指的则仅仅是合同解除前最后一个整月的月工资额。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来解雇职员,那就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提前一个月宣告期对劳动者进行正式通知然后再行做出辞退决定的话,那么就必须多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反之,若事先已按法律要求提前一个月给予了告知,则无需支付这一额外的一个月待通知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能胜任工作又不服从调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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