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最多可以要求支付几个月的工资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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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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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在未签劳动合同时,最长可获得十一个月应发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用工满一个月但未满一年时,如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直至满一年。若用人单位违法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从应签之日起,每月需额外支付双倍工资报酬。
不签劳动合同最多可以要求支付几个月的工资

一、不签劳动合同最多可以要求支付几个月的工资

1、劳动者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享有的最长经济补偿为十一个月的应发工资。

2、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自实际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时,仍然未能和劳动者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那么应当从第二个月开始,向劳动者支付至一年期间内的两倍工资。若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就需向劳动者每个月额外支付双倍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不签劳动合同签合作协议违法吗

在询证双方仅为合作关系而未签署劳动合同时,无需过度担心。

然而,若实际存在雇佣关系,那么用人单位需加以重视并切实履行自身义务,通过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来保障员工权益。反之,如试图通过更换名称的方式,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规避,则一旦有员工进行维权,用人单位可能面临来自劳动监察大队的相应罚款甚至更严重的处罚,且在劳动争议发生后,也无法得到劳动争议仲裁院或者法院的有力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签劳动合同最多可以要求支付几个月的工资”,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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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在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比较广泛的,无论制止性责任(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补偿性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还是惩罚性责任(违约金、赔偿金),如果迟延履行法定义务,都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对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里没有除外规定,只要有给付金钱和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定义务,均适用本条。
二、在具体适用中应当明确如下几点
一是申请人不必请求。因该项法律规定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功能,除非申请权利人明示放弃,人民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依职权作出裁定,充分显示法律的严肃性、司法的权威性和主动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无论是否给申请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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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申请应具备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支付令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及《民诉解释》第429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其他物的给付请求或者行为给付请求,不得适用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根据的事实、证据的。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到期,但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适用督促程序。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肯定。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的简捷性决定了在整个督促程序中,对债务人而言,唯一的权利就是对支付令的书面异议权,如果支付令未能送达债务人,则债务人无法行使其对支付令的异议权,因此,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就成为适用督促程序的必要条件。但是,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的,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可以留置送达。
6、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书面申请。该有管辖权的人民指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请求的事实及理由、向特定人民申请支付令的表述。此次《民诉解释》第427条对督促程序的管辖作出进一步规定,即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基层人民管辖。
7、债权人未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人民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基层人民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二、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一)对支付令的审查
根据《民诉解释》第430条的规定,人民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
(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
(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
(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
人民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该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二)督促程序中的审查不同于普通程序中的审理
督促程序中的审查是非实质性的,即人民只根据债权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而不经过债务人的答辩,并且不对支付令申请进行实质性的开庭调查与审理。而普通程序中的审理是实质性的,不限于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材料,而是采取传唤当事人,赋予被告答辩权,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依法调查收集证据以及开庭审理等方式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实质性的审理,并在审理的基础上对该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做出职务上的判断。
(三)支付令的制作
人民发出支付令,即应当送达债务人。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可以留置送达。
(四)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制作发出后,即产生督促效力,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督促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即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不提出异议,则支付令产生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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