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要求工作一年不离职是合法的吗
该项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明显地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被视为无效条款。在现代社会中,劳动者享有自由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力,而用人单位所制定的任何旨在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或排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皆属无效。因此,劳动者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与用人单位进行友好协商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通知,试用期内则只需提前三天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劳动合同要是明确了工作地点那么公司搬迁有赔偿寂寞
针对公司搬迁至异地的情况,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迁址这一行动本身对劳动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影响。倘若搬迁使得劳动合同在正常情形下无法继续履行下去,那么便满足了法定的“客观事实出现严重变化”的条件,在此种情况下,员工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提出解除雇佣关系,同时他们还能够主张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对于公司地址的任何变更,均应视为劳动合同条款的重大变动,单位必须得到个人的明确同意方可执行,否则单位即构成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对此引发的赔偿责任由该单位承担。
然而若判定虽然存在搬迁行为,但是结合多方因素,劳动合同仍然具备履行的可能性,这时的搬迁行动并不符合法定的“客观事实出现严重变化”的标准,当事人通常需要按照原有的劳动合同条款继续履约。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导致雇员离职,则难以获得此类情况下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在进行地址变更时,劳动者有权拒绝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经济补偿金。
该条款由于其违背了现行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对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权造成了侵犯,因而被视为无效。根据相关法律,劳动者享有权利在合法范围内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这包括通过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或者提前发出通知(对于试用期员工来说仅需提前三日,而对正式职工则需要提前三十日)的方式来实现。这样可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免受进一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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