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下签订的工伤协议有效吗
就涉及雇员因工受伤及其治疗期内的所谓"私了"协议其法律效应是否有效这一主题,我必须指出,我国当前法律体系尚未为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范。
然而,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受众广泛的《工伤保险条例》,再加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在特定情况下,由雇员所签署的、在医疗期间与雇佣单位达成的看似不公允且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私了"协议,抑或是包含伤者对雇佣单位承担所有责任的单方面保证在内的此类协议,实际上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私下签订的分房协议有效吗
在私人场合中签署的房产分割协议,倘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具备了相关的民事行为能力,且表达意愿的方式真实无误,同时并未违背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那么该协议便是生效的。
然而,若涉及的房产为按份共有性质,要对该房产进行处置,则须征得超过三分之二份额的共有产权人的同意,除非事先已有特别约定。即依据通常情况而言,按份共有产权人可以随时决定处置自己所持有的份额,而其他共有产权人则有权优先购买这些份额。但若涉及的房产为共同共有性质,则需全体共有产权人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处置,除非事先已有所约定。因此,尽管私人签署的房产分割协议可能是有效的,但仍有可能侵犯到其他共有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对于雇员因职业工作所导致的身体伤害以及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所进行的所谓“私下和解”(以下简称‘私了’)协议之法律效力这一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给出明确而统一的规范性要求。然而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章及司法解释,雇员在享受医疗待遇的期间内与雇主达成的表面上未必公正、可能有损劳动者权益的‘私了’协议,或者其中包含了让劳动者独自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条款,往往并不具有法律效应,难以据此来约束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举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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