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应该得到哪些相应的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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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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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损害赔偿应涵盖物质和精神损失。在民事法律责任设计上,需兼顾财产与非财产责任。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同样可采用这两种形式。若有过错方配偶违法并对无过错方精神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抚慰金补偿。若社会声誉或其他权益受损,还可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及赔礼道歉等补救措施。
离婚后女方应该得到哪些相应的赔偿

一、离婚后女方应该得到哪些相应的赔偿

1.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范畴应当所涵盖的不仅是物质方面的损失,还应包括精神层面上的伤害。在涉及到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方式设计时,我们应该兼顾两种不同类型的责任形式,即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同样,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设定,亦可采用这两种形式进行责任承担。

2.在有过错方配偶实施了违法行径并对无过错方配偶的精神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无过错方配偶有权提出抚慰金补偿的诉求。

另外,若无过错方配偶的相关社会声誉或其他权益受到损害的话,他们还有权依法要求加害者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负面影响以及进行赔礼道歉等形式上的补救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后女方探视时间要求多久

关于探望权之行使时光,通常情况下,法庭将作出裁决,命令另一方当事人在每月的特定星期或者双周内的某一具体日期享有探望之权力,亦有可能设定一至两天的探视期间。

然而,若另一方履行探望权利时对子女成长发育带来显著不利影响,或是年龄未满十周岁的儿童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另一方之探访,则有权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暂停该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以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不受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兼顾物质与精神两方面的损失。在制定民事法律责任的框架时,必须审慎处理财产与非财产责任之间的平衡。针对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也可以采取上述两种不同的形式进行考量。如果有过失方的配偶违反了相关规定,且给无过错方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显著伤害,那么无过错方则理应获得抚慰金作为补偿。此外,倘若社会声誉或者其他重要权利受到了侵犯,当事人还有权提出终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以及赔礼道歉等各种必要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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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想把不当得利的第三人收益,变成合法收益,想问问不当得利第三人合法取得有什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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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对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作了如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其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二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三是一方受有损失;四是取得利益和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出借人按实际借款人的短信指示将款项支付给第三人,而借条却由名义借款人出具给出借人,名义出借人也知道实际出借人是谁,也将40万还给了出借人。根据法律规定,名义借款人其实和出借人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实际出借人和名义出借人之间也存在着借贷关系,而不能因为实际借款人否认了短信指示付款的事实而认为出借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不当得利关系,因为第三人取得款项是实际借款人的借贷事实引起的,并非没有法律根据,也不属于不当利益范畴,故达不到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中,有很多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因为双方或各方之间的手续不完备,不但极易导致纠纷,而且常常会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因此,在通过短信指示借款给他人时,必须保留好相应的电子证据,即使“亲兄弟”也要“明算账”,以便于之后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不当得利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相关规定。
2000年村里电力改造征用宅基地架高压线,村委会承诺土地补偿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当时有两家最后村委会写发票就写了一家得名字没有我家的,村委会干部里面有问题,一直拖着一直都是说下来解决,以后解决?没有书面文字只有口头承诺就信以为真。电力局和老百姓中间掺和着村委会,每次找电力局部门都说补偿下发到村镇了,我们怎么办?农村宅基地没有证书,找到乡镇也没有得到土地赔偿只有一纸文字(内容就是什么时间内解决)。这个事情十多年了,没有处理。2018年4月12日村里高压线换皮线我们强行霸下来了,因为没有得到相应得补偿我们只有占用自己得宅基地?这个事情一直压在我们得心里无法释怀,求帮助
[律师回复] 建议上诉。
(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撤销建制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等价值的产权房进行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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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流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从境外取得的个人应税所得,应分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计算税款。纳税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所得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视其所得为来源于境内或境外的不同应税所得;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如果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当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果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当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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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凡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均应向取得所得来源地或户口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外籍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在中国境内和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派遣公司、单位开据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据的证明。对一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纳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证明资料。税务机关和主管人员对纳税人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和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应负责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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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想要通过不当得利取得其他利益,不晓得这样行不行,想问问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有什么相关规定?
[律师回复]
一、不当得利的条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一)受益人为善意的法律效力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过失而不知道的,视为善意。此种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限存利益已经不存在(例如:形态改变、消失等)可以不负返还义务。德国民法典第818条第3款规定,善意的受领人以“不当得利已不存在为限,返还或者偿还份额的义务消灭。”我国民法尚未予明确规定,但在审理案件中采用的也是这种观点。可见善意受益人仅在所受利益存在的范围内,承担原物返还或者偿还价额的责任。利益不存在,受益人主观是善意时,可免负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善意受益人是指受益人在获得利益的时候不知道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关于善意受益人,各国立法都规定了较轻的返还责任,该制度的归宿不在于惩罚受益者,也不在于填补他方所受损失,而在于返还受益关于善意受益人所受利的举证责任,通说认为,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人请求返还之时的现存利益为标准。从不当得利人请求之日起,受益人如果拒不返还,其主观状态就已经转化为恶意,这之后的返还范围适用恶意的规则。但实践中确定请求权行使时,证明受益人有多少现存利益是很困难。如果受益人主张“取得利益已经不存在”应对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二)受益人为恶意的法律效力
明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取得利益的人为恶意受益人。恶意人应当返还取得时的一切所得,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各国关于恶意受领人规定了相较于善意受领人的加重返还责任。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19条规定:“受益人在受领时或事后知悉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时,自受领或知情时起负有返还义务,如同返还请求权在此时已发生诉讼拘束。”在820条规定:“受益人从知悉结果并未发生或为法律上的原因已经消灭时起应支付利息。”《日本民法典》第704条规定:“恶意受领人,应返还其所受利益并附加利息,如有损害,则负赔偿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有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虽然没有区分善意与恶意,但也有以下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三)先善意后恶意的法律效力
先善意后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应分两种情况来处理:第一种情况,在其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前的阶段,即为善意受益人时,按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内予以确认。其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仅现存的利益,负返还责任。第二种情况,在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之后的阶段,即为恶意受益人时,应负加重责任,按自始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予以确认。
三、不当得利赔偿的范围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你自己得付出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咋办自己一天最少都是挣7.8百还要给他们挣而且每天5点顿就叫我们去上班公地上一天13.14个小时而且还是高空作业,主要就是没有的到回报还把自己身体整出问题来了这个怎么办
[律师回复] 申请步骤如下:
1、申请强制执行,首先必须裁判文书生效。有15日的上诉期,所以从你和单位收到裁决书之日的第二日起算15日内,如果你和单位都没有上诉的,则仲裁裁决书生效。如果在生效后的10日内,单位没有自觉履行的,你可以在10日后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文书才生效,生效之后,就是履行的问题,履行时间是10日,超过10日对方还没有履行的才能申请强制执行,所以,能提出申请也就是是25日后。
2、你在向法院申请执行前,应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裁决生效证明,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执行申请书、仲裁裁决书、裁决生效证明、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对方的工商登记资料。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是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但如果有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首先应该向法院立案庭提交执行申请书,法院受理后将案件移送执行局,再由具体的执行法官采取执行措施进行执行。
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5、《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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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如何才能得到相应赔偿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发生工伤后如何才能得到相应赔偿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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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要求相当谁取得抚养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双方要求相当谁取得抚养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双方条件相当谁取得抚养权
如果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基本相同,那么人民在审理案件时,一般还会根据《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来作为确定孩子的抚养权的一个优先条件。《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如果孩子的年龄已到十周岁以上的,在作出判决前还会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即征求该孩子的意见,看他愿意和谁在一起生活,并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但同时也希望能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妥善解决问题,以使孩子能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抚养权归属
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判决。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继父母的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夫妻双方前提相当谁取得抚养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双方前提相当谁取得抚养权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双方条件相当谁取得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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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归属
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判决。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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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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