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应该得到哪些相应的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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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损害赔偿应涵盖物质和精神损失。在民事法律责任设计上,需兼顾财产与非财产责任。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同样可采用这两种形式。若有过错方配偶违法并对无过错方精神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抚慰金补偿。若社会声誉或其他权益受损,还可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及赔礼道歉等补救措施。
离婚后女方应该得到哪些相应的赔偿

一、离婚后女方应该得到哪些相应的赔偿

1.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范畴应当所涵盖的不仅是物质方面的损失,还应包括精神层面上的伤害。在涉及到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方式设计时,我们应该兼顾两种不同类型的责任形式,即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同样,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设定,亦可采用这两种形式进行责任承担。

2.在有过错方配偶实施了违法行径并对无过错方配偶的精神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无过错方配偶有权提出抚慰金补偿的诉求。

另外,若无过错方配偶的相关社会声誉或其他权益受到损害的话,他们还有权依法要求加害者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负面影响以及进行赔礼道歉等形式上的补救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后女方探视时间要求多久

关于探望权之行使时光,通常情况下,法庭将作出裁决,命令另一方当事人在每月的特定星期或者双周内的某一具体日期享有探望之权力,亦有可能设定一至两天的探视期间。

然而,若另一方履行探望权利时对子女成长发育带来显著不利影响,或是年龄未满十周岁的儿童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另一方之探访,则有权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暂停该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以便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不受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兼顾物质与精神两方面的损失。在制定民事法律责任的框架时,必须审慎处理财产与非财产责任之间的平衡。针对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也可以采取上述两种不同的形式进行考量。如果有过失方的配偶违反了相关规定,且给无过错方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显著伤害,那么无过错方则理应获得抚慰金作为补偿。此外,倘若社会声誉或者其他重要权利受到了侵犯,当事人还有权提出终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以及赔礼道歉等各种必要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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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当得利的条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一)受益人为善意的法律效力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过失而不知道的,视为善意。此种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限存利益已经不存在(例如:形态改变、消失等)可以不负返还义务。德国民法典第818条第3款规定,善意的受领人以“不当得利已不存在为限,返还或者偿还份额的义务消灭。”我国民法尚未予明确规定,但在审理案件中采用的也是这种观点。可见善意受益人仅在所受利益存在的范围内,承担原物返还或者偿还价额的责任。利益不存在,受益人主观是善意时,可免负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
善意受益人是指受益人在获得利益的时候不知道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关于善意受益人,各国立法都规定了较轻的返还责任,该制度的归宿不在于惩罚受益者,也不在于填补他方所受损失,而在于返还受益关于善意受益人所受利的举证责任,通说认为,以不当得利请求权人请求返还之时的现存利益为标准。从不当得利人请求之日起,受益人如果拒不返还,其主观状态就已经转化为恶意,这之后的返还范围适用恶意的规则。但实践中确定请求权行使时,证明受益人有多少现存利益是很困难。如果受益人主张“取得利益已经不存在”应对此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二)受益人为恶意的法律效力
明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取得利益的人为恶意受益人。恶意人应当返还取得时的一切所得,不论该利益是否存在,各国关于恶意受领人规定了相较于善意受领人的加重返还责任。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19条规定:“受益人在受领时或事后知悉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时,自受领或知情时起负有返还义务,如同返还请求权在此时已发生诉讼拘束。”在820条规定:“受益人从知悉结果并未发生或为法律上的原因已经消灭时起应支付利息。”《日本民法典》第704条规定:“恶意受领人,应返还其所受利益并附加利息,如有损害,则负赔偿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有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虽然没有区分善意与恶意,但也有以下规定:“返还的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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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善意后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应分两种情况来处理:第一种情况,在其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前的阶段,即为善意受益人时,按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内予以确认。其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仅现存的利益,负返还责任。第二种情况,在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之后的阶段,即为恶意受益人时,应负加重责任,按自始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予以确认。
三、不当得利赔偿的范围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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