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认罪但不认罚怎么办
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并且拒绝遵守行政处罚决定事项,待执法机构进行友情提醒之后,仍然未能尊重此项决定的义务责任,执法机构便会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所谓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真实地表达对自身过错的深刻反省,以及对相应处罚方式的同意与接受。因此,对认罚情况的考察应聚焦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诚挚悔过之心与实际行动,其中需考虑到其是否兑现了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承诺。
同时,《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量刑指引》还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处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时,应各尽职责、协作配合、相互约束,以确保司法工作的公平公正性。而作为执行者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利并必须依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落实实行监督。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量刑指引》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实施法律监督。
二、检察院认罪认罚是已经定罪了吗
在犯罪份子签下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那刻起,这并不代表其量刑已尘埃落定,而只意味着他们应当遵循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具体处罚建议。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即是针对那些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心甘情愿地如实陈述自身的犯罪行为,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赞同检察机关所给出的量刑意见且签字认领具结书的案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若涉案人未能在法律预设的合理期限之内对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并且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义务,经过执法机构再三郑重地提醒之后仍旧固执己见、坚持己见的话,执法机构将会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够真心实意地反思自己的错误,并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惩罚。在处理涉及到此种情况的案件过程中,各个相关部门应当紧密合作、相互协调,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同时,人民检察院也会承担起监督职责,确保这一制度得以切实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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