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认罪但不认罚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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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或诉讼,且拒绝遵守行政处罚决定,经执法机构提醒后仍不改正,执法机构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罚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真诚反省并接受处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各机关应协作配合,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该制度的落实。
检察院认罪但不认罚怎么办

一、检察院认罪但不认罚怎么办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并且拒绝遵守行政处罚决定事项,待执法机构进行友情提醒之后,仍然未能尊重此项决定的义务责任,执法机构便会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所谓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真实地表达对自身过错的深刻反省,以及对相应处罚方式的同意与接受。因此,对认罚情况的考察应聚焦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诚挚悔过之心与实际行动,其中需考虑到其是否兑现了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承诺。

同时,《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量刑指引》还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处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时,应各尽职责、协作配合、相互约束,以确保司法工作的公平公正性。而作为执行者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利并必须依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落实实行监督。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量刑指引》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实施法律监督。

二、检察院认罪认罚是已经定罪了吗

犯罪份子签下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那刻起,这并不代表其量刑已尘埃落定,而只意味着他们应当遵循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具体处罚建议。所谓“认罪认罚从宽”,即是针对那些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心甘情愿地如实陈述自身的犯罪行为,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赞同检察机关所给出的量刑意见且签字认领具结书的案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若涉案人未能在法律预设的合理期限之内对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并且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义务,经过执法机构再三郑重地提醒之后仍旧固执己见、坚持己见的话,执法机构将会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够真心实意地反思自己的错误,并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惩罚。在处理涉及到此种情况的案件过程中,各个相关部门应当紧密合作、相互协调,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同时,人民检察院也会承担起监督职责,确保这一制度得以切实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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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认罪但不认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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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检察院认账,但不认账,怎么办
[律师回复] 这种当事人不认账,也就是翻供的情况很多,要具体分析,一种是因为公安机关的问题,一种是为了自己轻判。人民检察院会审理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移送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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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认账后不认账怎么办
[律师回复] 这种当事人不认账,也就是翻供的情况很多,要具体分析,一种是因为公安机关的问题,一种是为了自己轻判。人民检察院会审理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移送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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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认罪认罚书
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书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适用于刑事诉讼全过程。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兼具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若是对检察院认罪认罚书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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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同学由于犯罪,被检察院提起了公诉,同学后悔万分,想认罪认罚,我想请问一下检察院认罪认罚申请书是怎么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是认罪、认罚、从宽是指什么?
答: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是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重要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
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那些情况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答: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4、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四、什么样的案件应当慎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答:
1、危害国家安全、涉恐、涉黑、涉恶案件;
2、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惯犯或以犯罪为常业的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
5、其他应当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五、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能够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答: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宽处罚。
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据标准如何把握?
答:
1、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做到主要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即与犯罪构成要件及主要量刑情节有关的事实清楚;主要犯罪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据以形成链条的证据之间无矛盾或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犯罪具体时间、地点及细节无法查清的,可以概括表述,不影响犯罪事实成立。
2、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严格把握主要犯罪事实是否查清,主要证据是否充分,证据存在严重缺陷、存在重大矛盾无法排除或者可能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取证情形的,不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七、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如何保障?
答:
1、认罪认罚制度应当通过设立值班律师窗口的方式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委托辩护人和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没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记录,但在签署具结书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见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认罪认罚。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并记录在案。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
九、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应当随案移送什么材料?
答:
1、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意见的材料;
2、犯罪嫌疑人签署的具结书及证明签署具结书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材料;
3、量刑建议书及适用法律程序的建议;
4、退赔、退赃、赔偿等相关证据;
5、辩护人、值班律师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依法决定提起公诉的,办案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办案人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及刑罚执行方式。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应根据案件情况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原则上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案件,量刑幅度不超过六个月;法定刑为三至十年的,量刑幅度不超过一年;十年以上的,不超过二年。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明确刑罚执行方式。对于附加刑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提出具体的数额。

一、人民检察院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拟定量刑建议时,是否应当区分诉讼阶段?
答: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区分被告人认罪认罚所处的诉讼阶段:
1、对于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原则上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2、对于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原则上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

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如何采信?
答: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认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同意调整,或调整后被告人、辩护人表示异议,或人民法院仍然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案件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依法作出判决。

三、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是否应当听取被害人方意见?
答: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对达成和解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应当随案移送相关材料。

四、人民检察院拟提出非监禁刑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犯罪嫌疑人为省外户籍的,人民检察院应与公安机关协调,建立提前介入机制,经审查认为需要委托调查评估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办理。对人民检察院已经委托调查评估,但书面结果尚未反馈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在一审庭审前将书面评估报告直接送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未建议适用非监禁刑,但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由人民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符合判处非监禁刑条件且无需委托评估调查的,可以直接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

五、那些案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答:既包括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认罚案件,也包括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二审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适用普通程序,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法庭调查阶段不宣读起诉书,不进行讯问,直接出示证据,进行法庭辩论,但应保证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4、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在二审阶段认罪认罚案件,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直接就量刑由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辩论,并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六、那此情形,不得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案件疑难、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4、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
5、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七、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否认犯罪事实,在人民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表示认罪认罚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予以核实并决定是否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将核实情况于七日内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经人民检察院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人民检察院另行向人民法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八、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同时制作量刑建议书,并在发表公诉意见环节予以宣读。速裁案件的量刑建议书应与起诉书一并宣读。

九、那些案件应停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1、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2、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3、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4、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况。

十、一审阶段没有认罪认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上诉期届满前提出认罪认罚的如何处理?
答:需提出书面申请,在上诉期限内没有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的,二审阶段不再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期间没有委托辩护人,二审期间委托的,或二审期间更换辩护人后决定认罪认罚的,辩护人应当及时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参照一审认罪认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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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认罪认罚什么情况
认罪认罚指的是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形,从轻进行处罚。认罪认罚减刑幅度一般需要法院进行判决,只能从法定量刑幅度从轻处罚。如果在执行期间,表现良好,有明显悔改的行为,以及在有期徒刑内有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的重大犯罪活动,或者是检举他人的重大活动,则可以适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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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签认罪认罚法院还开庭吗
是的,存在例外情况使法庭不能在三个月内宣判。通常,上诉至法院的案件应在检察机关起诉后三个月内判决。若被告人已确认犯罪,且程序正常,判决通常较快。但具体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判断。该法规定宣判应公开,判决书应及时送达被告人、律师及检察机关。一般案件应在两月内宣判,最长不超过三月。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延长,需上级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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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认罪认罚手续是什么
检察院认罪认罚的手续是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时候工作人员自然会让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如果犯罪嫌疑人本身并不认罪认罚,也可以拒绝在具结书上签字。但是,检察机关还是要从根本上保证证据的充足性,因为签了具结书的都有可能在法庭上当庭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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