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认罪但不认罚怎么办
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并且拒绝遵守行政处罚决定事项,待执法机构进行友情提醒之后,仍然未能执法机构便会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之规定:
所谓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真实地表达对自身过错的深刻反省,以及对相应处罚方式的同意与接受。
因此,对认罚情况的考察应聚焦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诚挚悔过之心与实际行动,其中需考虑到其是否兑现了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承诺。
同时,《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量刑指引》还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处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时,应各尽职责、协作配合、相互约束,以确保司法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而作为执行者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利并必须依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落实实行监督。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量刑指引》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实施法律监督。
认罪认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到法院后,法院会在受理案件二十日内开庭。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认罪但不认罚怎么办”,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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