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后怎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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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流程:申请人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工伤认定决策和医疗数据资料。委员会组建专家库,随机抽取三至五位权威专家组成小组。专家小组依据专业知识与经验全面评估工伤职工,得出鉴定结论。
认定工伤后怎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认定工伤后怎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进行工伤事故的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需遵循以下步骤及流程:

首先,需要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法定代理人直系亲属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递交申请,并且同时附上有关工伤认定决策以及工伤职工医疗的详细数据资料;

其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从其中随机抽取三至五位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接下来,专家小组将依据各自专业知识与经验,对工伤职工进行全面评估,得出最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认定工伤后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了有关用人单位对工伤员工支付赔偿的标准和程序。具体而言,若员工因公致残且经相关医疗部门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则需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支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

其中,各个级别的伤残补助金金额各不相同:

首先,若被鉴定为一级伤残者,则其可获得相当于其本人工资(即该名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前12个月内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乘以27个月的伤残补助金;

其次,如果是二级伤残者,那么他将获得相当于本人工资乘以25个月的伤残补助金;

再者,三级伤残者可领取的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乘以23个月;同样道理,四级伤残因其工伤等级较低,故最终可以领到本应工资乘以21个月的伤残补助金;接着是五级伤残员工,由于其严重程度略逊于前几者,因而可获取相当于本人工资乘以18个月的伤残补助金;同样地,六级伤残员工也能享受到相当于本人工资乘以16个月的伤残补助金;

最后是七级伤残员工,他们能够得到的补偿也是本应工资乘以13个月的伤残补助金;

另外,八级及以下的伤残员工都会有不同程度的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过程中,申请者需首先向所在省份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相关的工伤认定决策以及医疗方面的详细数据与资料。接下来,委员会将负责组建专家团队,并通过随机选取的方式从成员众多的专家库里挑选出三到五位具有极高威望且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共同组建成为一个鉴定小组。随后,该小组将依照其专业领域的知识体系以及丰富的实操经验对工伤职工进行全方位的评估,最终形成一份科学、严谨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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