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案件自公安机关移交给检察机关之后,检察机关将进行更为深入仔细的审查工作。若认为案件具备了起诉所需的全部条件,检察机关将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历经公安局移送而来的案子之际,须在一个月之内做出明确决定;倘若情况颇为复杂或者涉及诸多争议的案件,则可相应地将审理时间延长半个月。同时,如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出现管辖权变更,那么审查起诉的期限将会以新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时为起点进行计算。
至于提起公诉的前提条件,主要由两点构成:第一是确认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确已查证核实,证据充足且确凿;第二点则强调被告人应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刑事案件被批捕了还能取保出来么
被逮捕之人仍可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但需满足以下特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力度适中地予以查证,若存在如下情况者,方可考虑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其次是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情况出现;
再者是伴随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以及孕妇或者正值哺乳期的女性,如果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产生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情况;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即将到期的情况下,调查案件还未完成,这时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针对刑事案件中,拘留期长达二十日之久后转交至检察院的情况,我们应当保持沉着冷静地面对。检察机关将会对相关事宜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倘若符合起诉标准,便会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检察院有责任在一个月之内做出最终决定,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半个月的时间。而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自新任检察院接收案件之日起开始生效执行。至于提起公诉的法定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犯罪事实已经得到充分证实,证据确凿无误;以及被告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配合调查工作,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任何形式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