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会不给盖章有权吗
若当事人具备了充分确实凿的证据证明,村委会在”无理由拒绝加盖公章“的做法上存在违法违规现象,且此项”盖章操作“实质上隶属于村委会所辖职责范围之内。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完全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发起侵权举报及维权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二、村委会不给村民送电违法吗
乡、镇政府并无权力擅自决定终止对村民提供供电服务。作为乡镇政府机构,即使存在某些特定因素或情况,也绝对不得随意采取断绝水电供应这种手段来损害村民的合法利益和正常生活。每一位居住于社区或村落的市民,皆应遵守相关规定与管理制度。
然而,电力资源作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基础性保障之一,其运营与维护则主要由电力部门负责。只要您未拖欠任何电费,便无权对您实施断电措施。
同时,乡镇政府亦无权强制执行此类断电行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如涉案当事人拥有充足、确凿之证据,证明村委会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履行其法定职责擅自拒绝加盖公章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违规现象,并且该项加盖公章的工作本应属于村委会的职权范围之内,那么,该当事人便有权利向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侵权投诉以及进行合法维权行动。这一举措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推动村委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身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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