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之时,若雇主决定不再续订该合同,则依法须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额度按照员工在公司内的实际服务期限为准,每满一整年后将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额。倘若员工服务期限达到或超出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赔偿额度;而对于服务未满六个月的员工,将给予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述的“工资”特指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的最后十二个月份的平均收入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工单位不变,用人单位改变,时效如何计算
1.在雇佣关系中,若单位因缘故而违反解除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理应享有要求赔偿的权益。
2.若是由于外界环境因素,例如非个人原因导致从原用人单位被重新分配至其他用人单位,那么在此情况下,员工在先前各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将予以累计计算。
劳动争议的法律有效期限为一年,即任何一方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必须在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那一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达到其到期日之时,如果雇主选择不再继续签订新合约,那么他们便有必要向员工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在补偿金额的计算方面,需要根据员工在原单位实际服务的年限来决定。对于每满一整年的服务期,雇主都需支付该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而对于服务期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的情况,也将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至于服务期不满六个月的员工,雇主只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即可。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工资”,特指的是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之前的最后十二个月内,员工所获得的平均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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